供暖工程ppp招标公告
供暖工程ppp招标公告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
吉林市九新热力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 】 月 【 】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合同 主体 5
第三章 合作关系 9
第四章 投资计划 及融资方案 11
第五章 项目前期 工作 12
第六章 工程建设 13
第七章 运营及服务 13
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15
第九章 社会资本 主体移交项目 16
第十章 收入 及回报 16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7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及补偿 18
第十三章 违约 责任 1 9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2 1
第十五章 其他 约定 21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甲方: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吉林市九新热力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 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158号202室(九站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朱 殿宇
为了加快吉林经济 技术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居民、生产企业等热用户对集中供热的需求, 保障社会公共 权 益和公共安全 , 甲方在取得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前提下,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集中供热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 一 章 总则
1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1.1 “集中供热项目”是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 的原采用分散锅炉供热方式新建成统一供应热水 供热方式的工程建设 、经营 项目,包括居民、公用设施以及工业企业等热用户需要的采暖供热,以下也称 “项目”或“本项目”。
1.1.2 “ 甲方 ” 是 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局 , 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经其特别授权的职能部门以及该法人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和受让方 。
1.1.3 “乙方”是指对 本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的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
1 .1.4“ 法律 ”是 指所有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 . 1. 5“ 供热 ”是指通过热力管网 向用户 提供热水以达到采暖要求 。
1.1.6 “ 供热系统 ”是指 通过热 力管 网 、设备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设施通过控制系统 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的 系统总称。
1.1.7 “ 集中供热 ”是指采用热水 热源通过 完善的供热系统 向城市某些 特定 区域 提供统一采暖的供热方式。
1.1.8 “ 特许经营权 ”是指 甲方授予乙方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内对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收取费用的 相关 权利。
1.1.9 “特许 经营 期” 是指乙方 享有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为30年 ,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特许经营期满 双方 办理移交 。
1. 1. 10 “特许经营区域”是指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管辖范围,如 未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扩大或缩小,乙方的特许经营区域 也同步扩大或缩小, 也称“辖区” 。
1.1.11 本协议中的 日、月、季度、年 , 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
1.1.12 本 协 议中的数字、期限均包括本数。
1.1.13本 协议 所提及 的“包括” 均 意味着 包含 但不限于 后附内容 。
1 .2 合同背景 和目的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现 供热面积约 200万 平方米,供热体系 为蒸汽供热及分散锅炉房供热,供热管网建成年代 久远 ,布局 不合理、 管线老化,为改善供热条件、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取缔能耗高、供热质量差的直供式供热方式,整合资源 , 进行 供热管网和换热站改扩建工程, 利用 松花江热电厂 高温 热水 ,发展集中供热项目。项目计划建设 总投资 36,732.92元, 供热面积 预计 达到 800万 平方米,以满足辖区内 热用户 的供热需求。
为解决项目投资资金、节省成本、提高运营 服务质量 和效率 , 本 项目采取 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 (BOT )模式 运作 , 甲方 作为 政府 主体, 依据相关规定 ,将 本 项目 集中 供热特许经营权 以 独占方式 授予 乙方,由乙方 投融资 、建设、运营、维护 并 收取 费用,合作 期满将项目交还甲方。
1 .3 声明 和保证
1.3.1 甲方声明
(1) 甲方已获得相关 政府机关 关于 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授权 ,具备 自行签署、履行本协议 的法律 资格与 履约 能力;
(2) 甲方已充分 了解 本协议内容 及目的, 承诺按照 约定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或承诺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 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 3.2 乙方声明
(1)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及合法存续的 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 主体资格 ;
(2) 乙方按法律 及 本 协议约定 行使特许经营权,为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
( 3 )如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实,并且该等不实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4 合同 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协议 由正文、附件、 书面 补充 或 变更协议组成 ,优先 次序为:补充或变更协议、正文、附件。
1.5 保密
1.5.1 双方对因签署 及履行本协议获得的对方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年限按法律规定执行 。
1.5.2 对以下情况,1.5.1条款不适用:
(1)依法已经发布或 可从公开途径获得 ;
(2)依据法律规定披露;
(3)为签署 、 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
(4)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其他方式取得或 披露 。
第二章 合同 主体
2.1 政府主体
2.1.1 主体 资格
(1)项目 政府主体为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政公用局 。
住所 : 【 】
法定 代表人: 【 】
(2)如政府 主体 进行 机构调整,由 调整 后 行使 市政公用 管理 相关行政职能 、具有 法人资格的 机构承继 本合同。
2.1.2 权利界定
(1)对乙方特许经营行为依法监督;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依据法律 规定及 约定对乙方违法、 违约 行为进行处理;
(3)对乙方的供热规划和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4)监督检查乙方供热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6)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7)对 出现危及国家或公共安全的紧急事项 享有 紧急 处置权;
(8)法律规定和 本 协议 约定 的其它监管权限 。
2.1.3 义务界定
(1)履行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 的审批、公告、备案 等相关手续;按 3.2 条 约定提供 配套 等相关条件;
(2)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排他独占性,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将特许经营权相关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权利授予或 委托、发包给 第三方;不得自行 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从事供热 相关工程建设 或运营服务 ;不得无故减小特许经营权区域或妨碍特许经营权实施;
(3)维护乙方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市场秩序, 确保 任何组织、个人不干预乙方的正常建设、经营活动,依法处理 影响 乙方行使 特许经营权的 违法 行为 ;
(4)为乙方实施特许经营活动提供协助和政策支持,在 特许经营期内不出台 规避 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 或与之 相冲突的 政策 文件;
(5) 为乙方 融资 提供必要配合 , 依法 出具 相关文件 ;
(6)沟通 协调其他 行业管理 部门, 协助 乙方 办理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审批手续;
(7)按 规定 将项目配套投入、 运营补贴、风险责任 等支出 纳入财政预算,如出现 需要 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或法律 规定及 本协议约定 的特殊 、极端情况 , 安排落实相关 财政 支出; 确保乙方享受国家、地方扶持 资金、补贴 及 其他 优惠政策,不得挪用、占用或延迟发放;
(8)本协议生效后2年内坚决取缔特许经营权区域内国家严令禁止的其他供热方式(燃煤锅炉房等),监管乙方与热用户并网、改造等工作;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社会资本 主体
2.2.1 主体资格
(1)乙方 为 下列组织、 个人 为实施 本项目共同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 , 具体情况如下: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158号202室(九站村一队)
法定代表人:朱殿宇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
股东
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国开发展基金 有限公司
货币
5000万元
2015 -12-16
50
吉林省九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2800万元
2014-12-12
28%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1500万元
2014-12-12
15%
朱殿宇
货币
500万元
2014-04-02
5%
王平
货币
100万元
2014-04-02
1%
关鹏
货币
100万元
2014-04-02
1%
合计
货币
10000万元
100 %
(2)特许 经营期间, 乙方 应保证资本充足,具有履行本 协议 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
2.2.2 权利 界定
(1)乙方 有权 在 特许 经营期间和区域内以排他 独占 的 方式实施本项目 , 包括建设、运营 、 维护、收费等 ;有权对 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举报,要求 甲方 及相关部门 依法 处理;
(2)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并网费、供热采暖费及相关服务费;
(3)经有关部门批准,占地建设、维护供热管网 及 配套 设施设备 ;
(4)对拒缴、欠缴费用的用户依法追缴并 追究法律责任 ( 包括 收取 滞纳金 、违约金 、 损害 赔偿金 等 款项) ;
(5)经技术部门认定,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在 整改完毕前 暂停服务;
( 6 )对违反用热协议的用户依法举报并 追究法律责任 ;
( 7 )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8)对于特许经营业务衍生的相关工程 或服务 ,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 合营 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 9 )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3 义务 界定
(1)按照国家、地区以及乙方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接受甲方及社会监督 ;
(2)完善内部管理,不断 改进技术, 控制供热成本;
( 3 )充分考虑供热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完善 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小环境污染;
(4)面向热用户及广大市民开展供热公益宣传活动,普及供热及能源利用知识,促进热能源在生活、生产中的合理应用;
(5)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供热系统的图纸资料、供热管理资料、用户基本信息及其他与供热经营服务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建立和完善供热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收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供热管理部门的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并完善互联网站,以便向用户提供网上供热开户申请、用热咨询、安全说明、热费查询、受理投诉等综合信息服务;
(6)除法律、本协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应尽力保障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稳定,不得 无故 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直至恢复正常运行;
( 7 )根据 双方约定 改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新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8)特许经营期间内,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 、质押 或变更特许经营权;
(9)在特许经营期间内,乙方应购买和 维持 法律规定必须 购买 的保险;
(10)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三 章 合作 关系
3.1 合作 内容
3.1.1 项目范围
(1)本项目改扩建供热一次管网34.55km(其中主干线19.86km,管径DN300mm-DN1000mm;支干线14.69 km,管径DN150mm-DN500mm),改造二次管网25.36km(管径DN50mm-DN400mm)。取缔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房,利用原锅炉房改造换热站15座(规划供热面积内换热站设计不包含在本项目内) 。 计划建设总投资36,732.92元 , 实现辖区 供热面积达到 800万 平方米 。 乙方 主要 通过供暖工程运营收入实现投资回报和经营收益,最终实现退出。
(2)随着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用户的不断增加,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供热主管网予以调整和改扩建,调整及改扩建部分尚未列入本项目建设规模内,由 双方另行磋商,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投资支出和 补偿方式 。
3.1.2 项目周期
预计建设期至2016年结束,其后 开始运营,运营期至2 045年。
3.2 政府方 提供的条件 和 责任
3.2.1 向 乙方授予 独占 的 特许经营权, 确保特许经营权正常 行使
(1)甲方就特许经营区 域内 集中 供热业务向 乙方授予 独占、 排他的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限为 30年。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 后 向 乙 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 公告 。 乙方无需 就 享有 特许经营权 向 甲方或其他 机构 缴费。
(2)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出现下列原因,特许 经营期相应顺延:
a. 由于法律、政策变更导致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使乙方遭受损失;
b. 由于不可抗力等 非乙方原因 造成特许 经营 期间缩短。
3.2.2 监督实施 并网改造,落实 集中 供热面积
甲方发布并 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取缔辖区内 燃煤 锅炉房等落后供热方式, 监管 乙方与 用户进行 并网改造, 确保按照下列 步骤, 实现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 达到800万 平方米:
完成 时间
最低 供热面积 (万 平米 )
居民 供热
公共供热
总计
2016
130
20
150
2017
240
60
300
2018
420
80
500
2019
475
100
575
2020
530
120
650
2021
635.7
164.3
800
如遇 不可抗力 、 法律政策变化、 国民经济、 行业整体下滑 , 或 其他 非乙方原因 导致供热 需求不足, 未能按 上述时间 达到 相应的供热面积,甲方 通过 政府补贴 、缺口 补助、扶持资金或其他 优惠 政策 安排 , 相应 增加甲方资金 来源 或减免支出,确保 乙方能够达到上述最低 供热面积相应 的收益 水平。
3.2.3 配套投入
无偿提供项目建设 、 运营 、维护 用地,向 乙方交付 净地 , 完成水、电、气、上下水、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3.2.4 特别补偿
出现下列非乙方原因影响 乙方正常经营, 导致乙方追加预算投资或减少收入的 , 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增加的投资额或减少的收入给予乙方相应补贴、补助等补偿,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1)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公共管理职能需要,对乙方提出特殊要求;
(2)出现新型 、 可替代供热能源或方式, 导致 供热项目建设、运营技术革新 或 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地方强制性政策发生变化;
(4)非乙方原因导致热源供应 不足,影响乙方正常 供热;
(5)非乙方原因导致用热需求不足 , 未能 按时 达到3.2.2条约定的 相应 面积;
(6)非 乙方原因导致 热费收入低于预期;
(7) 非乙方原因导致 供水 、电 等 配套设施非正常中断;
(8 ) 非乙方原因 导致 成本 大幅提高;
(9)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被迫停产等极端情形,由甲方负担相关风险责任,给予 乙方相应的补偿 。
3.3 社会资本 主体承担的任务
乙方 在 特许 经营 期内负责 本项目 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工作。
3 .4 回报 方式
本 项目 主要 采取使用者付费 的 方式 , 根据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暖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下称:《实施方案》 )测算部分年度收益不能满足支出时,或出现法律 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 不可 抗力 等 特殊 、 极端情况时, 需财政提供可行性资金缺口补助或 其他方式的补贴、补助 等补偿,与 使用者付费方式相结合,实现 乙方投资 回报。
3.5 项目资产权属
政府 方拥有本项目资产所有权 , 由 乙方 运营,特许经营期满交还政府 。
3 .6 土地 使用权
本 项目土地使用权 由 政府方 拥有 ,政府方应协调 国土 、规划 等 相关管理部门,无偿向 乙方 提供项目用地 并办理 用地手续, 特许经营 期满交还政府。
3.7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特许经营 期满、 乙方 退出 为止。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4.1 项目总投资
4.1.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本 项目 乙方 投资支出主要包括建设成本、融资成本、运营 成本 等, 投资概算 详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暖工程 ppp项目 实施方案》 (附件 ,下称《实施方案》) , 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
4.1.2 年度投资计划
详见《 实施方案》。
4. 1.3 投资 控制责任
(1)非 乙方 过错 导致投资超支, 甲方就 超支部分 向乙方 补偿 , 补偿方式为政府补贴 、 补助或 其他 优惠、扶持政策;
(2)因 乙方 预算 失误 、 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投资超支 ,乙方 自行承担损失;
(3)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咎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超支, 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双方 启动 重新谈判, 按照 公平 合理 原则分担。
4.2 融资方案
4.2.1 融资 金额 、成本
本 项目 建设总投资预计36,732.92万元,其中乙方自有 资金 18,732.92万元,拟向 金融机构 借款融资18,000万元。根据《实施方案》,如借款期限为10年,根据2015年8月26日央行最新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5.15%测算,2016-2025年每年应还款额 详见《实施方案》 。
4.2.2 融资 方式
(1)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可以本项目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特许经营权 、 收费权等进行相关的融资活动。
(2)乙方保证融资事宜与本协议不抵触,融资 金额 只能用于本项目,融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4.2.3 甲方 提供的融资支持
(1) 乙方进行融资时, 甲方应全力支持协助,按照金融机构要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
( 2 )考虑到特许 经营 前期3 -5 年 内 ,供热项目运营利润可能较少或亏损,如乙方出现还款困难,甲方应 给与协助, 安排 保障性措施, 包括提供 投资补助、 运营 补贴、 协助 乙方筹措 借款资金等用于偿还贷款,保障 乙方正常经营 ;乙方在保证按时偿还贷款的前提下,经营利润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协助 筹措 的借款资金。
4.3 投融资监管
乙方应就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甲方对该账户的资金金额及使用情况享有监管权。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内容及任务 分担
5.1.1 甲方在 进行 项目 建设前, 应按照 相关 规范 、技术标准 办理工程 建设及 PPP项目立项 , 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报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并按本协议3.2.3条提供配套投入, 费用由 甲方 负担 。
5.1.2 甲方 协助乙方 办理本项目建设涉及的施工 、 安监 、 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便乙方能够顺利开工 建设 , 费用由乙方负担。
5.2 乙方可根据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网综合规划进行跟进铺设,如乙方独立征用土地,按区内招商项目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第六章 工程 建设
6.1 乙方 负责项目建设,计划 在 现有供热面积 基础上继续 建设 、 实现供热面积达到 800万 平方米,以满足 辖区 规划供热面积 发展需求。
6.2 乙方 在建设过程中,有权 自行或 通过招投标等法律 规定 的方式 确定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 。
6 .3 乙方 在 工程 建设中,应 严格遵守安全 生产 相关 法律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教育 , 避免 出现安全生产 责任 事故 。
6.4 工程 变更
建设 过程中, 甲方 要求变更 设计 方案 的 , 应 与乙方协商 一致 , 因此导致增加 投资 或 工期 延误 的, 甲方按照 实际增加的投资额 给予 乙方相应补偿,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 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变更的,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6.5 实际投资 认定
项目实际 投资 额( 包括后期追加的投资)由 乙方按照 实际发生额结算并 上报 甲方, 双方就实际 投资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可 协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 第三方 中介机构 通过 评估、审计确定。
第七章 运营及服务
7.1 热源 保障
本项目热源 为松花江热电厂提供的高温热水, 甲方 协调乙方与松花江热电厂 签订期限 不短 于本 协议特许经营期的 购热合同,确保 购热费 控制 在 行业 合理标准 。
如 运营期间内 , 热源发生 变动 ,无法正常供应的,甲方协助乙方寻找 价格 合理的新热源 。
7.2 供热质量和服务
7.2.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备设施,确保供热质量符合国家、地方 、行业 规定标准。
7.2.2 供热服务
乙方应根据用户实际需要设立咨询热线、业务接待,定期进行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配套综合服务。
7.3 供热稳定 和安全
7.3.1 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政策,对供热安全负责,甲方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进行监管。
7.3.2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遵循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系统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检修,按期进行大修和更新改造,定期对运行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设施进行质量安全评估。
7.3.3 乙方应加强安全巡检,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对危及供热系统稳定 、 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 要求 有关 单位、个人 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7.3.4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有关规定,进行 必要的 现场监护,避免野蛮施工危及供热管网设施安全。
7.3.5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 安全生产 保障 体系,提供 稳定的运行服务,严防事故发生;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保障体系,确保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供热保障系统能够正常启动。
7.3.6 乙方 应 设立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和抢修抢险服务。发生事故时,乙方应尽可能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3.7 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系统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的用热指导,解答用户的相关咨询。
7.3.8 乙方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产权 归 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私搭乱建 、 违章安装或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排除前暂停向该用户供热。
7.3.9 乙方过错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无故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 严重 影响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7.4 供热 系统 管理、维 护的界址
7.4.1 乙方 对 新建 住宅 小区根据政府规定进行管理及维护。
7.4.2 现有的规模小区及企事业单位以供 用 双方商定的管理维护界址为准。
7.4.3 乙 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供热 系统的 管理、维 护 责任。
7.4.4 由于 甲方 或热用户原因需要对 本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 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改造更新 的, 乙 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热用户也可自行进行改造更新,但须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7.5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7.5.1 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系统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在非供热运行期进行。如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应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可能 发生 重要影响的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7.5.2 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在供热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通报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情况。
7.5.3 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尽可能将对用户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7.5.4事故影响赔偿
因乙方过错造成重大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相应赔偿。
第 八 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1 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 乙 方 进行 供热 系统建设 、管理、维护,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 他 公共设施,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 负责 协调各相关部门给予 支持 和配合。占用结束后, 乙 方应将占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 费用由甲方负担。
8.2 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 乙 方 进行 供热 系统建设 、管理、维护,需要进入用户室内或 用户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 区域 作业的, 应 事先 通知 具体时间。 乙 方在作业结束后应 将 占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经双方协商,给予一定补偿, 费用由甲方负担。用户不予配合影响 乙 方 向公众 提供正常 供热 服务的,甲方应依法 进行 处理,给予乙方协助。
第九章 社会资本 主体移交项目
9.1 过渡期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前,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
9.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特许经营权,应将本 项目建设范围内 全部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乙方投资形成自有产权及 其他 项目 建设 范围 以外 乙方所有 的 资产除外。
9.3 乙方在移交时应 保证资产 符合相应 的折旧要求 ,并出具移交保函。
9.4 乙方所有 的资产 移交及补偿问题,参照国家 、地方关于征收 补偿 的规定执行 。
第十章 收入及 回报
10.1 乙方收入
特许 经营期内, 乙方依据 法律、政策及与用户签署的供热协议, 有权向用户收取下列 费用:
(1)并网费、供热采暖费及相关服务费;
( 2 )对拒缴、欠缴费用的热用户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 罚款 等 款项 ;
(3)其他法律规定 或约定的款项。
10.2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吉林市 人民政府 统一定价,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由相关 部门 组织拟定并经批准后实施, 在调价前应充分征求 乙方 及用户意见,力求价格公平合理, 乙方应配合 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参加相关听证 ,执行 调价文件 。
10.3 甲方监管 , 甲方 有权 通过 下列形式对乙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
(1)定期 对乙方进行审计 ;
(2)要求 乙方 按 年度报告财务情况 ;
(3)对 本项目专用账户进行 监管 。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情况
“不可抗力”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 自然灾害 ;
(2)流行病、重大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整体性罢工;
(5) 为保护考古文物 采取 的必要措施;
(6)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项目设施实施征收、征用;
( 7 )由 不可抗力 事由引起的供水 、 供电、供气等 配套供应 非正常中断;
(8)由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劳动力、材料或辅助设备的短缺;
(9)由 不可抗力事由引起 严重 化学或放射性辐射污染 ;
(10)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 1 .2 因不可抗力情况暂停履约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有权暂停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但仅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 无法履行的部分 为限。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影响消除后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 情况并提供 证据,双方协商恢复履约的合理期限和 方案 ,并应 尽快 恢复 履行 。
1 1 .3 不可抗力免责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双方启动 重新谈判程序, 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十 二 章 特许经营 协议 的终止 及补偿
因涉及 商业秘密,暂不予公告
第 十三 章 违约责任
13.1 违约
1 3 .1.1 “违约”是指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包括附件、补充或变更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函及其他约定)项下的任何义务,但具有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1.2 部分违约事项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或整体的 履行 。如一方违约将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13.1.3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并 承担 违约 责任 ;当符合 第十二章约定的解除权 的 行使条件 时 , 亦 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行使 解除权不影响 要求 违约方 承担 违约责任。
13.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约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 包括因 主张 权利产生的诉讼 、 律师、评估 、 审计、公证、鉴定 、 差旅、 通讯 等费用) ,违约方 应就此向 非违约方赔偿。
前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 违约时 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直接 和间接 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13.1.5非违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违约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减损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非违约方未按 约定 采取减损措施,违约方有权从赔偿金中扣除本能够减少的损失。
13.1.6如某些损失系非违约方过错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上述因素造成的损失。
13.2 甲方 违约
13.2. 1甲方违反本协议,应当及时改正,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 实际 损失 , 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 。
13.2. 2甲方 占用 、 挪用、截留国家、 地区 或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或 乙方 发放的各种形式的补助 、 补贴、补偿等款项,按双倍对乙方进行赔偿。
13.2.3甲方 不按约定承担 运营 补贴 、 风险责任 、 终止补偿 或 其他由甲方负担的款项, 每逾期一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 四倍 向乙方支付 逾期 利息 。
13.2.4 甲方违反有关 价格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定价、调价程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13.2.5 甲方 滥用 监管权力 违法 对乙方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特许经营权,经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法院 裁决 等)证明其行为 失当 时,应 立即 改正其行为,并 双倍 赔偿乙方损失。
13.3 乙方 违约
13.3.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过错导致违约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最小化,因此给用户或甲方所有的供热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同时甲方可视乙方违法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予以行政处罚。
13.3.2 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处置供热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重新投资建设 。
13.3.3 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解散或歇业的,应当及时恢复营业 , 并赔偿给甲方或用户造成的损失 。
13.3.4 乙方违反本协议,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变更特许经营权,应当及时纠正并 尽快 恢复 营业。
13.3.5 乙方 无故 违反或降低本协议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服务标准的,应当及时改正 并 赔偿损失。
第 十四 章 争议解决
14 .1协调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双方应 定期进行 沟通、交流 ,如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14 . 2 诉讼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 终止 而产生的争议, 如 协商 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十五 章 其他 约定
15.1本协议 正本 一式 【 】份 ,双方 各执 【 】份 , 效力相同 。
15 .2双方 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 或 上级 管理 机关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15.3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4本 协议项下通知、通告 等 往来函件, 除 双方 另有 约定外,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任何 一方联络信息 ( 包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变化,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影响本协议项下通知 、 通告等文件送达,自行承担责任,视为 另一方已 送达 。
15 .5 本协议自 各 方 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 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附件 及 补充协议 作为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15.6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其进行解释。
15.7 本 协议附件 包括 :
(1) 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实施方案》;
(3) 其他:【】
本页 为签字页 , 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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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标签: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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