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市望城区团头湖区域史前及先秦遗址专项调查协作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市望城区团头湖区域史前及先秦遗址专项调查协作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为推动长沙地区文明探源工程的开展,我所拟对长沙市域内五河一湖(湘江、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沩水河及团头湖)区域开展史前及先秦时期遗址专项调查,以厘清这一时期长沙地区早期遗址的分布范围、规律及保存状况,并为探源工程提供资料支撑。
二、相关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第三次修正)
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年)
5、《考古勘探工作规程》(2017年试行)
6、《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2009年试行)
7、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采购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考古工作,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备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及所需器材设备。
三、技术规格:1、原始资料:发掘工作日记、各类记录表和登记表格、测绘图纸、测绘日记和测绘技术报告、高清数码照片、视频影像、采集标本、检测样品等。
2、发掘协作结项报告(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1份)
3、组织专家结项验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协作委托服务工作。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 总体要求:
(1)成交人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开展此次考古协作工作,做好人员、设备保障和技术服务(记录、测绘、照相、航拍等工作)。
(2)成交人须为项目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服从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管理,带领本项目人员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考古发掘协作委托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成交人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考古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成交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考古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开展考古工作和保护文物。
(5)成交人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6)成交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本项目其他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表》,组建专用于本项目的工作队伍,并按采购人要求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勘探技术人员、绘图技术人员、测绘技术人员等各类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2. 技术队伍要求:
(1)成交人需配备不少于4名考古调查及勘探人员,熟悉《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聚落考古的理念、流程和工作方法,作为主要业务人员参加过先秦两汉时期遗址类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对南方地区的地理环境、遗迹类型较为熟悉,对长江中游先秦时期的考古学背景材料有较为全面的了解。4人中至少有2人需要同时具备田野发掘、绘图、文字记录、修复、拓片等较为全面的专业技能。
配备1名测绘人员,熟练使用全站仪、RTK等考古工作常用测绘仪器,对地理信息系统、三维建模等数字化考古较为熟悉。
绘图和测绘人员需具有3年以上田野调查、勘探或发掘(绘图、测绘)经历或不少于10个遗址调查、勘探或发掘(绘图、测绘)经历;考古绘图人员须熟练掌握软件绘图、描图等技能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田野考古制图》等行业标准要求绘图。
配备驾驶员2名,驾龄3年以上,无违法和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需详细列出用于本项目的负责人、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
(2)成交人所安排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被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如由成交人人员所引起的事故,成交人应承担所有责任,同时采购人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3)成交人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为成交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要求,并具有5年以上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经历和不少于1次南方地区区域系统考古调查工作经历。
3. 场地设施要求:
(1)成交人须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在项目开展区域提供满足工作人员发掘期间住宿用餐、资料整理、标本临时存放等需求的工作场地。
4. 安全管理要求
(1)成交人须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如损坏,由成交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成交人必须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安全。
(3)成交人在考古调查勘探协作过程中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
(4)调查采集的文物标本,由采购人定期清点接收。成交人须积极协助采购人将采集标本运送至指定文物库房。严禁成交人私自携带、截留和倒卖出土的各类文物标本,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连带成交人法律责任。
5. 考古资料提交要求:
(1)在考古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人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汇总并及时完成考古协作工作报告编制。
(2)成交人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最长延迟至项目合同到期日后10日)须向采购人移交项目相关资料。若遇天气、阻工等客观因素影响考古工作进程的,应及时报告并经报告采购人同意后,考古工作时限适当延后。
六、验收标准:为保证本次考古协作服务工作质量的稳定,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按照行业规范、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圆满完成本次考古工作,采购人将本次协作服务工作现场以及各项资料进行监管和检查,成交人应予以配合。
1.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全程参与主持本次考古工作,并对协作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若成交人工作质量不符合行业规范以及采购人要求,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协作服务单位进行整改。成交人应无理由按要求进行整改。
2.项目结束时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组织专家检查本次考古协作服务质量及结项验收工作。如果检查发现问题,则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成交人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采购人将对成交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七、其他要求: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协作委托服务工作。
2、付款方式:自双方签订合同并且项目正常开展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成交人提供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协作委托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成交人提供的发票申请支付合同尾款。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成交人逾期完成的理由。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人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成交人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人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人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5、成交人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6、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7、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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