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
2.2 投标人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
2.3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资质:
(1)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各方须满足该要求)。
(2)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各方须满足该要求)。
(3)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系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或能够涵盖上述资质的工程设计相关资质(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各方须满足该要求)。
注:由于目前住建部门正在进行资质改革换证过渡阶段,以上资质新甲级与原一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与原二、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2.4投标人须具备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各方须满足该要求)。
2.5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类项目业绩(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负责施工的各方须满足该要求)。
(同类项目定义:充分借助互联网、物联网,涉及智慧城市管理、智能楼宇、安防工程、老旧小区智能改造、社区智能化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智慧家居等应用场景内,提供单个或多个场景的智慧化建设项目。具体场景如社区云平台、物业系统、停车场管理、闭路监控管理、门禁系统、智慧消防、广播系统、高空抛物管理、电子巡更、远程抄表等应用子系统的软件开发或软硬一体集成施工服务的项目;不包含纯硬件销售合同。须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要求如下:
(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并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须提供投标联合体授权牵头人协议书及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且须由所有成员单位和牵头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2)联合体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 后一并编入该联合体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但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的,应根据联合体成员分工承担工作内容判断其相应资质等级是否满足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2.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
2.8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该要求,须提供承诺函):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10)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1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
(13)截至投标/唱价日期,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在本品类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选的。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