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设备,非台式超声,用于神经阻滞可视化引导,心肺功能监测及血流动力学评估应用,以及介入操作的可视化引导,血管通路搭建,诊断和治疗引导等。
2. 配备≥15英寸、分辨率≥1920*1080 LED显示器。
3. 主机重量≤4kg(含电池)。
4. 配备≥8英寸触摸操作屏,按键支持自定义设置。
5. 可自定义物理按键≥3个。
6. 机器内置超声教学助手。
7. 系统启动时间≤22秒,从电源启动至检查开始。
8. 采用触控面板操作,非轨迹球操作方式。
9. 具备组织谐波成像技术。
10. 具备彩色多普勒模式。
11. 具备能量多普勒模式。
12. 具备脉冲多普勒模式(PW)。
13. 具备连续多普勒模式(CW)。
14. 二维灰阶模式:
14.1. 最大显示深度≥39cm;
14.2. TGC≥8段,LGC≥6段(非拨杆调节);
14.3. 增益调节:B/M/D分别独立可调,≥100;
14.4. 动态范围≥300dB,可视可调
14.5. 伪彩图谱≥8种;
15. 配备造影成像及造影定量分析单元。
16. 造影功能:
16.1. 用于腹部、浅表和微血管造影、左室造影和心肌造影;
16.2. 支持向后存储≥6分钟电影;
16.3. 造影定量分析功能,支持时间强度分析曲线;
17. 具备M型成像模式:支持彩色M型,解剖M型,取样线≥2条,可360度任意旋转。
★18. 具备穿刺针显影增强技术,支持凸阵探头、线阵探头并支持双幅对比显示。
19. 频谱多普勒成像:
19.1. 显示控制:反转、零移位、B刷新、D扩展、B/D扩展等;
19.2. PW最大速度≥7.5m/s;
19.3. 最小速度≤5mm/s;
19.4. 取样容积范围在0.5~20mm之间;
19.5. 偏转角度≥±30度 (线阵探头);
19.6. 快速角度校正;
20. 彩色多普勒成像:
20.1. 包括速度、速度方差、能量、方向能量显示等;
20.2. 显示方式包括B/C、B/C/M、B/POWER、B/C/PW;
20.3. 取样框偏转 ≥±30度 (线阵探头),取样框可根据探头血流方向自动调节;
20.4. 支持B/C同宽;
21. 支持组织多普勒速度成像,并且在组织多普勒的同时支持彩色解剖 M型和曲线解剖M型。
22. 具备自动VTI测量功能,自动放置彩色取样框,PW取样线,取样门,自动跟踪并描记LVOT的PW频谱,并计算VTI、SV、CO、SVV,且可提供趋势图。
★23. 具备自动IVC测量功能,可自动跟踪IVC的内径并在实时或者多帧电影状态下计算自主呼吸下的塌陷指数CI,机械通气下的扩张指数DI和IVCV。
24. 具备以太网端口,内置无线网卡,可在机器上一键将动态或静态图像传输至移动应用端群组内;超声设备上具备可自行设置的隐私数据脱敏传输开关,可选择传输图像是否包含病人信息。
25. 自动工作流协议,自动提示检查切面、自动激活彩色多普勒、PW模式,自动添加注释和体位。
26. 自动识别左室舒张期切面和左室收缩期切面,同时自动包络心内膜面,自动计算左室舒张期容积、左室收缩期容积,左室射血分数EF以及每搏量SV。
27. 电影回放及原始数据处理:
27.1. 具备向后存储和向前存储功能,时间长度可预置,向后存储≥6分钟的电影;
27.2. 保存后的图像可进行同屏对比分析(动态、静态);
27.3. 具备原始数据处理功能,可对回放图像进行≥30个参数调节;
28. 具备HDMI、S-Video视频输出接口。
29. 具备可充电锂电池,连续扫查时间≥120分钟。
30. 固态硬盘容量≥250GB,非外接扩容。
★31. 配备1把凸阵探头,1把线阵探头,1把相控阵探头。
32. 支持配备高频肌骨探头及L型术中探头。
33. 线阵探头采用按键设计,探头上按键个数≥2个,可以自定义功能,如增益、冻结、解冻等功能。
34. 探头规格扫描频率:
34.1. 电子凸阵探头:超声频率1.2~5.0MHz;
34.2. 电子线阵探头:超声频率3.0~12.0MHz;
34.3. 相控阵探头:1.5~4.5MHz;
35. 配备超声专用台车,具备升降和收纳功能,支持交流供电。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按照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文件;所投产品须具有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页(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证明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存储、邮件加密文件等形式,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如遇CA办理问题请咨询所办理的CA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