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电力副产品招标公告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电力副产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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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

询 价 文件

询价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23-10-19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

报价响应文件目录

一、 价格部分

二、 商务部分



第一章 采购公告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询价人”),现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进行公开询价,请合格的潜在报价人参加报价。

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地点介绍: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阿勒泰路3666号

2.项目主要内容介绍: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 电力副产品种类及产量:粉煤灰约******吨、炉渣约*****吨、脱硫石膏约*****吨、石子煤约3000吨。

二、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注:以下所列,每一条都必须有准确名称的相应证明文件

1.不接受联合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提供清晰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2.必须具有固废处置填埋场建设项目或综合利用储存建设项目,具有当地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及可查询的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及报名当天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竣工报告证明的现场照片(提供清晰的证明扫描件);

3.必须具有近3年(2021年1月1日以后,以合同封面或签字页等位置载明的签订日期为准)的电力副产品处置或综合利用业绩至少1个(以清晰的合同扫描件为准,至少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合同范围内容页及其他关键内容证明)。

4.未被国家相关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认定有失信行为且在处置期内的(提供清晰的“信用中国” 网站查询截图);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进行分包及转包。

6.报价人应有固定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为符合国家交通及环保职能部门要求(国五或国六)的车辆,车辆必须为密闭的箱体,且每辆车必须加装GPS定位(提供清晰的车辆运输证、车辆行驶证以及GPS账号)。

报名时,必须上传上述第1、2、3、4条所要求的资质文件,否则报名会被拒绝。

供应商报名通过并获得采购文件,并不代表供应商资质审核获得最终通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串通投标(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列入失信供应商并停用三年):

1、递交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与本标段其他任一报价人一致的;

2、报价保证金与本标段其他任一报价人存在混缴的;

3、IP地址与本标段其他任一供应商存在相同的,包括但不限于上传报名文件、下载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上传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IP地址相同。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6、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中标;

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8、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1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14、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经发现,将按制度规定作出取消成交资格等处理):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

3、被国家相关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认定有失信行为且在失信处置期的;

4、被中煤集团及采购人列入“失信供应商”或“黑名单供应商”名单且正在处置期的不得参与项目报价;

5、法律法规或中煤集团、中煤电力及采购人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提高效率,请将完整报名文件以一个WORD格式或PDF格式文件上传。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能互相借用资质业绩。

为了提高效率,请将完整报名文件以一个WORD格式或PDF格式文件上传。

报名时间:2023- 10-19 -10:00至2024- 10-23 - 10:00。

三、报名和采购文件获取流程:

1. 报价人必须在“中煤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zmzb.com)上免费注册;

2. 报价人根据页面提示上传报名资料(可以参考“二、商务技术部分”的格式),并提交项目联系人等信息;

3. 报价人查看报名初审结果,审核通过后,无需购买,直接下载采购文件即可。

4. 采购文件下载时间:报名时间:2023- 10-19 -10:00至2024- 10-23 - 10:00。

如询价人发布公告变更,对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及上传报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具体时间进行变更的,请以变更公告为准。

四、响应保证金:无;报价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报价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60天。

五、报价响应文件网上递交

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网上报价,线下评审的方式进行。报价响应文件应于截止时间2023- 10-23 -10:00之前上传到“中煤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zmzb.com),未按时递交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六、网上开标

报价截止后,询价人将在1天内开启报价响应文件,并组织评审小组对报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公告在中煤招标与采购网发布。

八、询价人和采购平台客服机构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阿勒泰路3666号

联系人: 何复哓 联系电话:187*****116 (如需了解项目具体情况请联系)

异议受理渠道:联系人何复哓 联系电话187*****116 邮箱*********@qq.com

说明:采购公告发布后潜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成交结果发布后潜在报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发布后2日内提出;异议方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异议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邮箱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询价人的异议,一律不予受理。

工作时间:9:30-13:00,15:00-19:00

客户服务:中煤招标电子招投标平台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88号中联大厦808室

电话:400-003-6677

工作时间:9:00-11:00,13:30-16:30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本项目报价时采用总价报价,合同签订时采取固定单价合同的形式(检查:要与合同一致)。

2、报价表报出的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并要注明税率(同一税率标注一次即可,税率不同时分别标注);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工期(服务期)要求: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

4、结算付款方式:每月为一个结算期,即从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天24:00,在次月15日内按过磅单数量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单价、考核等内容,报价人未按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询价人的,视为报价人同意按询价人的结算意见进行结算。

具体要求为:

报价人销售季即合同履约期内(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报价人必须在付款约定期(次月完成对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询价人100%的货款,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报价人必须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包括响应“第四章 合同条款”的所有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报价。根据情况选择:

报价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报价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6、报价人报价时,必须按“第五章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报价响应文件。报价时间:下载采购文件后,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随时上传报价响应文件报价,也可以随时撤回已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并重新报价。

注:为保证报价人开标成功,请报价人最好在开标前几天就上传报价响应文件;同时为了提高报价成功率,请按“第五章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将完整报价响应文件以一个文件(必须有签字、盖章)上传,文件格式可以是WORD格式或PDF格式。

7、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报价人踏勘现场;

报价人确有需要踏勘的,请自行踏勘但需事先报备询价人;

报价人踏勘发生的费用自理,除询价人的原因外,报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询价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报价人在编制报价响应文件时参考,询价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其他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召开标前预备会。

9 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公司、电力公司和本公司管理规定,违背商业道德,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承诺等失信行为,按《供应商管理办法》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置(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停用、加入黑名单等),包括:

(1)对以下失信投标人停用1年:

a. 未经异议直接投诉,或在提出异议及异议处理期间同时提出投诉;

b.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c. 采购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以下失信投标人停用2年:

a. 绩效评价不合格;

b.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放弃成交、拒签或拒绝履行合同;

c. 恶意投诉采购人或竞争对手;

d. 对采购人恶意提起诉讼或仲裁;

e. 采购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3)对以下失信投标人停用3年:

a. 串通投标;

b.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c. 采购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4)对以下失信投标人停用5年,情节恶劣的,可延长停用期限,直至长期停用:

a. 转包或违法分包;

b. 违规挂靠;

c. 给采购人造成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d. 给采购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e. 侵害采购人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f. 采购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的组成

采购文件包括:

1) 采购公告

2) 报价人须知

3) 评审办法

4) 合同条款

5)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采购文件的澄清

2.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询价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报价响应截止时间前在“中煤招标与采购网”上提出澄清问题并通知询价人,询价人将在澄清问题中予以答复。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系统澄清管理中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报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采购文件的澄清影响了报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报价响应截止时间。

2.3报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点击“确认”按钮,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采购文件的修改

3.1在报价响应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询价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影响了报价响应文件的编制,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长报价截止时间。

3.2询价人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中煤招标与采购网”澄清问题中予以发布,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报价人在收到修改文件后,应点击“确认”按钮,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总则

1.1本办法依据《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报价人管理办法》以及中煤集团、中煤电力有关制度制定。

1.2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的评审。

1.3本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原则。

1.4本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法,最高价法是在报价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报价人经评审的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价人优先次序的评审方法。报价税率不同时,以扣除税金后的不含税报价作为评审价格。

2家及以上报价人报价相等的,报价人提供的合格合同业绩[指符合公告要求]数量多者优先;合同业绩数量相同时,合同业绩签订金额(指提供的合同中明确显示的价格,单价合同以载明的暂定金额为准,未明确合同签订价格者不计金额)较多者为准。

合同业绩签订金额亦相同时,评审小组应建议重新采购和公告;2家及以上报价人经评审的价格相等且其报价时均未提供合同业绩或合同签订金额而无法确定优先顺序的,可以要求澄清提供以便决定中标的优先顺序。

1.5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将评审结果告知中标人。

2、评审程序

2.1程序

2.1.1 评审小组应当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报价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本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1.2 评审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报价响应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满足相关要求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报价响应时在采购平台系统中录入的报价总价金额、服务期等相关信息与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中不一致的,以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为准;

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视为报价人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报价响应文件不能证明报价人资格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2)报价响应文件未能完全按要求签字盖章且有一处既未签字也未盖章的;

3)报价时未上传报价响应文件的;

4)报价响应文件中无报价总价的;

5)报价响应文件不完整,按“第五章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文件有一个缺少的;

6)报价响应文件附有条件而询价人不能接受的;

2.2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对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确定评审价格及其排序;

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有效报价响应文件超出4个的,可以视情况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2.1 对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进行评审:

报价时在采购平台系统中录入的报价与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未填写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报价表中价格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进行修正(小数点或单位等明显错误的除外),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上传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未填写的以小写金额为准;

2)报价表中的总价金额为各分项报价的合价金额之和,总价与各分项合价金额汇总后不一致的,以各分项合价汇总金额为准;

3)报价表中的各分项合价金额与按单价与数量乘积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与数量乘积金额为准;

4)报价表中有多报数量或项目内容的,评审时不调减总价;

5)报价表中有漏报数量的,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及该供应商报价表中相应项目的单价调增总价;报价表中有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报价表中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调增总价;

6)评审时“就高不就低”,以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在采购平台系统中录入的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和修正价三者之中最高价作为评审价;签订合同时“就高不就低”,以三者之中最高价作为合同价(即:报价比修正价低的,修正价同比例调整至最高价作为签订价;报价比修正价高的,以修正价为准)。

2.2.2澄清和说明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报价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有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报价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影响报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同时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包括拒不接评审小组电话的),评审小组可以视情况否决其报价响应文件有效性或对其作出其他不利评审,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谈判小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供应商在评审期间应评审小组要求对报价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重新公告和询价

2.3.1 对于公开询比、公开竞价、公开竞谈采购方式,首次发布采购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公告和询价:

2.3.1.1 按时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

2.3.1.2 经评审小组评审,所有报价供应商均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或仅有1家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2.3.1.3 经评审小组评审,仅有2家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但经评审小组认定价格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议,明显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

2.3.1.4 经评审小组评审,3家及以上的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但经评审小组认定价格全部缺乏竞争性,不适宜继续评审。

2.3.2 重新公告和询价时:

2.3.2.1 仅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应当组织评审。经评审小组评审认定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开展评审工作,如不具备竞争性(指竞争性不足,高于对市场的预期价格),可再次重新公告和询价;

2.3.2.2 仅有一家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经评审小组审查,满足询价文件要求,或经评审小组评审,只有一家报价供应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可与仅有的一家进行谈判。此谈判为采购寻源的延续,采购人无需办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或审批,可直接与供应商开展谈判工作,供应商无需再提交报价文件。

2.4采购终止或重新寻源

采购公告和邀请发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或重新寻源:

2.4.1 采购计划取消;

2.4.2 采购标的发生实质性变化;

2.4.3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审批的采购方式等主要采购规则不适用;

2.4.4 其他采购人认定的合理情况。

2.5评审报告

2.5.1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出具经评审的采购报告。

2.5.2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在采购报告表签字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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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LNY2023- -FW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合同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3 年 月

签订地点: 新疆 · 伊宁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煤伊犁能源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

项目地点:新疆伊宁市阿勒泰路3666号

项目内容: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

二、项目范围

从电厂及时运走相关电力副产品,并在之后负责对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进行综合利用与处置。

三、合同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四、合同价款

销售单价:(见第三部分 项目价格)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六、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名 称:

名 称: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箱:

邮 箱:

联 系 Q Q 号:

联 系 Q Q 号: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单 位 盖 章:

单 位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签 字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甲方”是指询价文件中提供电力副产品(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产品的单位,即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乙方”是指报价文件为甲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乙方的法人,即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甲方的价款。详见相应条款。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六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产物”是指甲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电力副产品(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石子煤)。

2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合同标的为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组正常运行时,每天产生的电力副产品的及时合法、合规外运、利用及处置。

2.2本合同标的物单价为固定含税单价(税率13%),粉煤灰价格为: 元/吨,炉渣价格为: 元/吨,脱硫石膏价格为: 元/吨,石子煤价格为: 元/吨;在合同有效期,合同单价不因实际数量或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

2.4如果乙方必须对电力副产品自行综合利用及处置,不得销往建筑或其它有质量标准要求的市场。

2.5正常情况下,若因乙方销售能力、运输能力、存储能力等异常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拉运、利用及处置,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6本合同约定数量为暂定量。合同执行期间,实际总量高于或低于此数量,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对甲方提出商务索赔。

2.7.乙方电力副产品年处置能力(销售、综合利用及储存)大于35万吨。

3、计量方法

3.1以甲方电子汽车衡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4、价格及结算方式

4.1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 元(税率为13%),合同期内合同期内固定单价不做调整。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性税率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实施要求开具相应税率的发票,同时调整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变)。结算时开具发票的服务名称项目大类及明细必须与签订合同实际业务相一致并符合税法规定,若乙方在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或违反税务规定,由此造成付款延期由乙方承担。

4.2每月为一个结算期,即从每月1日0:00至月末最后一天24:00,在次月15日内甲方与乙方按过磅单数量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后编制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单价、考核等内容,乙方未按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的,视为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结算意见进行结算。

4.3乙方根据当月签字认可的对账单数量结算价款,在收到甲方开具当月增值税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货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内。乙方逾期未支付,甲方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足额扣回。

4.4若因特殊情况在约定时间内确实无法支付甲方费用,乙方需提前3日提出详细说明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实后上报甲方总经理办公会,以最终会议决议内容作为甲方同意乙方延迟支付的证明。

4.5乙方销售季即合同履约期内(2023年11月初至2024年10月底),乙方必须在付款约定期限内支付甲方100%的货款,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扣除

5.1履约保证金: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前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时,甲方将按合同相关条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当履约保证金余额低于所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0%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2履约保证金以电汇、履约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纳,货款以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交纳。甲方拒绝其它方式收取货款和保证金,收取的承兑必须是中煤集团规定银行,且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合同期限

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 月31 日止。

7、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1车辆要求:

7.1.1乙方拉运车辆必须是密闭罐车或者有严格的防水、防尘、防洒落措施的车辆,坚决杜绝外运过程中洒落路面,且罐车储存容量不小于20吨。

7.1.2固体电力副产品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7.1.3乙方所用的固废运输车辆必须是国五及以上标准,必须是密闭箱体,并有严格的防尘、防洒落措施。

7.1.4禁止乙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废物。

7.1.5 乙方所用的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装GPS跟踪系统,且所有车辆整合到一个GPS监控系统中,并将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及账号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管制部门要求限速行驶。

7.2、拉运的时间及数量要求:

7.2.1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拉运,并按环保相关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生产电力副产品合法合规拉出厂外,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7.2.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灰库中的灰在6米以下运行,如灰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报警后(因甲方放料系统无法放料除外)甲方通知乙方,在2小时内乙方必须安排车辆到厂,及时将灰库料位放至6米以下。

7.2.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渣仓中的渣在4米以下运行,如渣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4.5米)报警后甲方通知乙方,在2小时内乙方将渣仓料位放至4.5米以下。

7.2.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石膏库中的脱硫石膏在200立方米以下运行。

7.2.5乙方必须保证石子煤在堆放地堆满前及时运出。

7.3、电力副产品出厂后综合利用及处置要求

7.3.1禁止乙方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7.3.2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7.3.3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3.4乙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电力副产品,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3.5乙方利用、处置电力副产品,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7.3.6乙方运输、利用、处置电力副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甲方。

7.3.7乙方必须建立电力副产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电力副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将台账每周定期报送甲方,实现电力副产品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7.3.8乙方运输、利用、处置电力副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甲方。

7.3.9将电力副产品运输至使用地点,全过程必须符合环保各项要求。

7.3.10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将电力副产品外运时,或不能按环保相关要求进行电力副产品利用及处置,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外雇社会车辆外运,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以下行为进行考核,乙方应及时缴纳,否则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1.1乙方一个月内连续二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三天未能及时外运合同标的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1.2甲方负责乙方运输车辆在厂内的调度和过衡工作,对损坏电厂和公司(甲方)财物的行为,甲方有权做出按原价赔偿的考核,对违反电厂和公司(甲方)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调度停放车辆、不按顺序排队等行为的车辆和司乘人员按照甲方规定或视情节严重程度做500~2000元不等的考核;

8.1.3严禁乙方将从甲方购买的电力副产品(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及石子煤)存放或倾倒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导致环保等部门对甲方的考核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8.1.4乙方负责现场装车,因超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干灰装车时,罐车除装灰口外其他盖不能敞开造成扬尘,若装灰设备泄漏或故障应及时停止装灰并联系甲方进行处理。造成装灰设备或电机埋在干灰内的情况或现场卫生未及时清扫,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500-2000元考核。

8.2电厂机组因计划检修停机,甲方应提前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计划停机时间;电厂因设备故障引起的非计划停机或电网调度停机预计时间超过一天的,甲方应在停机后1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通知乙方。

8.3甲方必须将对账单发给乙方进行核对,次月根据核对无误的对账单和经审批后的结算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拉拢腐蚀甲方相关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5乙方负责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6乙方未过磅擅自将环保产物拉出厂外,甲方根据运行部统计拉运车数量与过磅车数量之差(如无合理解释),视为擅自拉运车数。甲方有权根据相关产物中标单价两倍进行考核,被考核单车重量按当月同类环保产物过磅单车平均重量计算。

8.7如乙方对电力副产品(粉煤灰、脱硫石膏)的质量存在异议,乙方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合同签订部门,联合甲方现场管理部门、乙方共同确认、拍照并取样,乙方提出申请,一周内甲方给予乙方答复,双方协商解决。

8.8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拉运电力副产品未过磅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按车辆额定净重数量作为乙方电力副产品出厂拉运数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并对乙方进行两倍结算金额考核。

8.9在实施装车前,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拉运人员有关的规章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乙方装车过程中的工作条件、场地和装置的安全,并安排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乙方进行现场装车。

8.10负责厂区内拉运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外运工作顺利进行;

8.11甲方在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乙方存在电力副产品违规堆放及运输中造成二次污染现象,一经发现考核1000-*****元。

9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9.2服从甲方关于供货范围、数量及接口的解释和裁定;

9.3如需要,将负责办理与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

9.4所有作业,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标准;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适合现场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接受甲方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9.5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留在现场的工器具、机械、材料。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时,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7乙方应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符合安全规定,检查并确保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9.8开展文明作业,保持现场整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9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卸灰、排渣、排脱硫石膏、清理石子煤,以保证甲方生产系统正常运转,乙方协助甲方操作上述系统设备时,应服从甲方人员的调度和指令。乙方协助甲方操作上述系统设备,需服从甲方关于安全作业的解释和裁定;

9.10不论甲方的粉煤灰、渣、石子煤、脱硫石膏品质和数量如何,必须及时外运。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拒绝外运,并且不得影响甲方机组的正常运行或检修;出厂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如飘洒、环境污染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9.11乙方应有足够的车辆从事运输工作;现场装载车辆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人员、车辆必须到甲方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证,并持证进、出厂门。车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自己的制度予以考核;

9.12乙方有义务保障实施合同过程中的道路安全与通畅,若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运灰道路的纠纷也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协调);

9.13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工作人员办理保险、配备必要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病、残、亡等由乙方协助保险公司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及保险公司负责,与甲方无关;

9.14乙方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提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进行管理,防止职业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车辆的安全负责;

9.15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组织,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石子煤等电力副产品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苫盖、包装等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若发生环境污染,处置污染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

9.16乙方接收电力副产品后,对于运输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9.17对于灰、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外排泄物,不管是永久排放点还是临时排放点,只要排放地点在甲方厂区内,如灰、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乙方应无偿清运;

9.18甲方机组大、中、小修或临修和突发性停机期间,不能提供合同标的物时,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承担甲方机组检修、电网调停、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粉煤灰供应不足或停止供应的风险;

9.1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文明生产要求并设置专人负责按时清运现场合同标的物、清扫周边区域卫生及积雪,乙方自备工器具,费用自理,做到随运随清;

9.20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粉尘、灰渣、异味、噪音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9.21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电厂及电厂周围环境,免受其运输方法不当造成对公共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危害和干扰;

9.22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负责消除此事件对甲方造成的负面影响;

9.23为了保护作业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4甲方安排的临时或突击性工作,乙方不得无故拒绝(临时或突击性工作特指本项目以外的工作)。

9.25乙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书面告知甲方2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因联系人的通信障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9.26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9.27乙方须建立健全电力副产品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电力副产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电力副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电力副产品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电力副产品污染环境的措施。依法及时公开电力副产品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9.28乙方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9.29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9.30每月2日之前按时上报盖章版的电力副产品管理台账,每月15日、1日上报车辆GPS活动轨迹。

9.3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每日合法合规完成电力副产品拉运,每月5日之前提供拉运量凭证。

9.32防高处坠物:工作人员对工作场所可能的高处坠物危害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仔细观察周围环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9.33防止环境污染:乙方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甲方的环境保护规定和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保护工作现场不产生环境污染,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电力副产品不准随意丢弃在现场,应集中收集放入垃圾箱。

9.34乙方拉运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保证不擅动、破坏运行设备及周围环境设施;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合理指令,如有违反,必须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罚;

9.35乙方工作人员在装车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与该项目工作无关区域。

9.36乙方拉运车辆必须有营运证,行驶证,驾驶人员必须证件齐全,以上证件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9.37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生产电力副产品等拉出厂外,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如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得损坏甲方任何设施,如有损坏按修复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9.38乙方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恐高症和心脏病及其它突发性疾病。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工作人员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10.2乙方须有专职调度人员与甲方人员直接联系,并报相应车号、车辆满载净重量、拉货的货种,违者考核乙方1000元。

10.3乙方调度人员提前或乱报入厂车辆导致厂内秩序混乱的每次予以500-1000元考核。

10.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根据损坏情况考核乙方500-2000元,并赔偿损失。

10.5乙方车辆在厂区未按规定限速,或在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辖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并未服从甲方安排及时清理的,考核乙方500元/次。

10.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灰库中的灰在6米以下运行,如灰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报警后(因甲方放料系统无法放料除外)甲方通知乙方,在2小时内乙方必须安排车辆到厂,及时将灰库料位放至6米以下;超过6小时,灰位仍高于8米,每次考核1000-2000元。

10.7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渣仓中的渣在4米以下运行,如渣仓中任一料位计发生高料位(4.5米)报警后甲方通知乙方,在2小时内乙方将渣仓料位放至4.5米以下;渣仓料位超过5米,甲方放渣至地面,乙方负责清理地面积渣,且考核1000-2000元/次。

10.8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石膏库中的脱硫石膏在200立方米以下运行,否则每天考核500元整。

10.9乙方必须保证石子煤在堆放地堆满前及时运出,否则每次考核500元整。

10.10乙方所有运输车辆如撞坏、碾压坏甲方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不论何种理由,均须照价赔偿。

10.11若乙方人员违反甲方安全生产、安保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每次考核500元。

10.12作业人员入厂之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办理出入证、工伤保险及相关备案手续齐全,方可作业。违反规定每人次考核乙方500元。

10.13作业人员(含其外雇拉灰人员、司机)进入厂区按劳动保护要求穿戴合格防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须穿长袖工作服并正确佩戴合格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尘口罩、反光背心(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禁止穿拖鞋、短裤、短袖、赤膊上班。违反规定每人次考核乙方500元。

10.14严禁在厂区吸烟和使用明火。进厂各种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规定每人次考核乙方1000元。

10.15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备、器材。一经发现,考核乙方500元。乙方发现火警有责任和义务及时汇报当班值长(0999-*******)。

10.16因乙方履约能力降低(运输比例降低、结算不及时)或无法履约(不及时拉运、不结算),甲方乙方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甲方可外雇社会车辆外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仍无法履约,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17 如果因为乙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致使甲方被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补征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甲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并按照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8若乙方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

10.19如乙方原因造成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后果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20乙方承担因电力副产品外运造成二次污染的全部责任。

11合同解除:因乙方严重违约,以下条件成立时,合同自行解除:

11.1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规定开始工作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2因为乙方自身原因,使电力副产品不能及时运出;造成事实上已无法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合同项目下的服务,使甲方蒙受巨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溯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权利。

11.3以上情况出现后,在不解除合同规定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可自行或雇用他人完成剩余服务,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各项损失(包括预期利润等),并无条件退场。此情况下的赔偿不受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限制。

11.4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电力副产品无法运输出厂,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到甲方安全生产或严重的名誉受损时,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5乙方不得将所中标任务进行转包,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被扣减,乙方必须在5日补齐不足部分,拒不补齐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7 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11.8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完成每日拉运或拒绝进行拉运以及全过程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

12免责条款

12.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因其他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电厂停产的双方免除经济责任。

12.2对风、雨、雪、洪水、地震免责的预定:10级(包括10级)以上的狂风;特大暴雨(24小时内降雨量在300mm以上);暴雪(12小时降雪量大于等于5.0mm);50年一遇的洪水;震级大于5级的地震。

13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指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附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到期后,除履约保证金事宜外,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甲方扣除后仍有剩余的,乙方提出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申请,则应在乙方提出退还申请后30日内退还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4.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副本自行印刷。

14.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 报价响应文件格式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

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 项目

报价响应文件

报价人名称: 公司

2023年 月 日


报价响应文件目录

一、价格部分

二、商务技术部分

(一) 报价人承诺函

(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三) 报价人廉洁承诺书

(四) 资格证明文件


一、价格部分

项目报价表

序号

重点工作名称及工序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价(元)

备注

1

粉煤灰

******

此处填写数字

此处填写数字

2

炉渣

*****

此处填写数字

此处填写数字

3

脱硫石膏

*****

此处填写数字

此处填写数字

4

石子煤

3000

此处填写数字

此处填写数字

含税总价 人民币大写金额:

此处填写数字

价格含税,税率 13 %

说明:

1、报价时请慎重填写总价,如大写、小写金额均未填写的,视为报价无效;

2、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并请注明税率,只有一种税率时在总价处备注即可,税率不同时需分别标注;

报价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年 月


二、商务技术部分

(一)报价人承诺函

致: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的采购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报价人 (报价人名称),递交报价响应文件。

我方在此宣布并承诺如下条款:

1.我方承诺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无任何商务和技术偏差。

2.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不撤销报价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串通报价、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其他报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等情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报价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年 月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中煤伊犁能源开发公司2023-2024年电力副产品综合利用与处置)项目的报价响应文件、合同谈判及签订、履行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23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主要人员。

说明: 报价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签署的,必须提供本授权委托书,可不提供(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二)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

报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23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报价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签署的,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本证明。


(三)报价人廉洁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

三、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四、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六、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合同及本承诺书约定的最高限额赔付违约金,并列入永久禁入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永久禁入黑名单。

报价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3年 月



(四)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公告中“报价人的资格要求”所涉及内容必须提供)

1、报价人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

3、合同业绩(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提交)

1)合同业绩表(结合业绩要求编写)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金额(万元)

合同内容

……

备注

例1:

……

……

……

……

……

……

2)扫描件等证明文件。

说明:业绩要求的关键要求请在合同扫描件中相应位置处用显眼红框标记,

例如:关键点1 签订日期的标记

1697691639549.png

4、报价人信息

报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市 路 号 ,邮编: ;

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帐号: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邮箱 。

5 、其他补充说明(报价人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力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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