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 | 技术要求 | 质量标准 | 售后服务 |
第2标段 | 电茶炉控制箱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茶炉控制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1标段 | 安全监控板卡(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4、5)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安全监控板卡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2标段 | 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维修(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6)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3标段 | SAB防滑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防滑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4标段 | SAB速度传感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速度传感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5标段 | SAB电子排风阀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电子排风阀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6标段 | 火灾报警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火灾报警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7标段 | 软卧呼叫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软卧呼叫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a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9标段 | 客车 空调 温控 器维 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客车空调温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1标段 | PLC可编程控制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4标段 | MTU183调速板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 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5标段 | MTU183执行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6标段 | 康明斯调速板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7标段 | 康明斯执行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8标段 | 逆变散热风扇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逆变散热风扇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9标段 | 发电车冷却风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冷却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符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现行标准、规范、技术条件的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冷却风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0标段 | 空调冷凝风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空调冷凝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1标段 | 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n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2标段 | 工程师车监控屏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监控屏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3标段 | 门控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内端门、塞拉门门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4标段 | 发电车高压油泵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高压油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高压油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t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5标段 | 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6标段 | 充电整流模块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充电整流模块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7标段 | 温水箱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温水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8标段 | MTU183水泵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水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柴油机水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9标段 | MTU183启动电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启动电机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启动电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0标段 | 发电车主开关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主开关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主开关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1标段 | 发电车散热片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散热片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散热片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2标段 | 冰箱逆变电源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冰箱逆变电源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1. 通用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特许证;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连续3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无保留意见”;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维修保养和运输能力; ④满足国家、铁道部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 ⑤近3年相关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并无不良反映; ⑥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⑦报名并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未能达标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4. 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期间没有完全响应招标书内容,不具备履约能力,招标人有权按投标单位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延重新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