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价互换配件维修2招标公告

2016年高价互换配件维修2招标公告

西安铁路局西安客车车辆段就下述招标项目公开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标说明

1.招标人名称及地址:西安客车车辆段

2.项目名称:2016年高价互换配件维修

3.项目内容:


标段

物资名称

投标人资格

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

售后服务

第2标段

电茶炉控制箱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茶炉控制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1标段

安全监控板卡(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4、5)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安全监控板卡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标段

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维修(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6)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3标段

SAB防滑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防滑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4标段

SAB速度传感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速度传感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5标段

SAB电子排风阀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电子排风阀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6标段

火灾报警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火灾报警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7标段

软卧呼叫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软卧呼叫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a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标段

客车

空调

温控

器维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客车空调温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1标段

PLC可编程控制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4标段

MTU183调速板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 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5标段

MTU183执行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6标段

康明斯调速板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7标段

康明斯执行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8标段

逆变散热风扇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逆变散热风扇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9标段

发电车冷却风机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冷却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符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现行标准、规范、技术条件的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冷却风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0标段

空调冷凝风机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空调冷凝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1标段

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n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2标段

工程师车监控屏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监控屏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3标段

门控器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内端门、塞拉门门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4标段

发电车高压油泵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高压油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高压油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t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5标段

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6标段

充电整流模块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充电整流模块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7标段

温水箱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温水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8标段

MTU183水泵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水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柴油机水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9标段

MTU183启动电机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启动电机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启动电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0标段

发电车主开关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主开关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主开关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1标段

发电车散热片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散热片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散热片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2标段

冰箱逆变电源维修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冰箱逆变电源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

DC600V车下电源整机检修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三项逆变器

1

常牵

各型

2

正远

各型

3

铁科

各型

4

株所

各型

5

四方

各型

6

华士

各型

充电机

1

常牵

各型

2

正远

各型

3

铁科

各型

4

株所

各型

5

四方

各型

6

华士

各型

单项逆变器

1

常牵

各型

2

正远

各型

3

铁科

各型

4

株所

各型

5

四方

各型

6

华士

各型

附件2

DC600V板卡检修配件明细

一、常牵板卡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1

接口板

DRX35-IP01

2

逆变器切换板

INTERCC01.PCB

3

主控板

MSA-H08T-01

4

驱动板

DRNAN40-01

5

三相滤波采样板

DRNSF35-01

6

主功率板

VAR

7

驱动板

VCB

8

485通讯板

485PB-K1

9

滤波电感

BOA700MF

10

电源板

MSAB024N-01

11

三相滤波采样板

DRNSR44-01

12

驱动板

DRNAN69-01

13

主控板

MSA-HOST-01

14

电源板

DRN35-PS02

15

接口板

DRN35-1F01

16

驱动电源板

DRPS-01

17

主控板

CC3U14

18

电源板

CP3U03

19

接口扩展板

CJ3009

20

采样板

CMXX04

21

驱动板

CDXX16

22

电源模块板

CPMD07

23

滤波板

C0XX07

24

支撑电容板

C0XX05/12

25

前级采样板

CMXX16/17

26

过压保护板

PBS120-01

27

驱动板

ALHPBA-02

28

模拟量板

ST156

29

斩波板

ALM12-04

30

控制板

(RE180)RE178

31

输入输出板

ST184

32

电源板

CSV74

33

采样板

UMXX09(GVUE1N)

34

主控制板

CC3U08

35

电源板

CP3U002

36

驱动板

CDXX05/15

37

采样板

CMXX01

38

蓄电池欠压板

CMXX12

39

主功率板

COXX04

40

驱动板

CDMD002

41

主控板

CC4U072

42

电源板

CC4U03

43

12年统型逆变器电源板

CPXX02

44

12年统型逆变器主控板

CCXX20

45

14年统型逆变器主控板

CCXX20

46

12年统型逆变器驱动板

CDXX20

47

12年统型充电机电源板

CPXX20

48

12年统型充电机主控板

CCXX20

49

12年统型充电机驱动板

CDXX20

50

12年统型单逆电源板

CPXX20

51

12年统型单逆主控板

CCXX20

52

12年统型单逆驱动板

CDXX20
二、武汉正远板卡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1

开关电源板

ZYY68-02-10-11-00

2

DSP控制板组件

ZYY68-02-10-12-00

3

转换板组件

ZYY68-02-10-13-00

4

过渡板组件

ZYY68-02-10-04-01

5

显示板

ZYY68-02-10-05-02

6

驱动板

ZYY60-02-07-50-00

7

DC600V电压检测板

ZYY60-02-02-50-00

8

AC380V电压检测板

ZYY60-02-01-50-00

9

逆变器电压检测板组件

ZYY68-02-54-01-00E

10

驱动板组件

ZYY67-02-52-01-00G

11

微机控制板组件

ZYY67-02-50-01-00L

12

RC输入滤波板

ZYY68-02-53-01-00U

13

热备转换板

ZYY68-68-51-00-00U

14

DC600V电源组件

ZYY68-02-10-01-00B

15

控制板

ZYY67-02-10-12-00

16

转换板

ZYY67-02-10-11-00

17

欠压板

ZYY67-02-10-10-00

18

滤波板组件

ZYY59-02-08-05-00

19

IPM驱动板组件

ZYY59-02-02-05-00

20

传感器组件

ZYY59-02-05-01-00

21

温度检测板

ZYY64-02-07-51-00

22

充电机控制电源板

ZYY67-02-51-01-00E

23

充电机电压检测板组件

ZYY67-02-54-01-00E

24

单逆电压检测板组件

ZYY67-03-54-01-00E

25

IPM驱动板组件

ZYY67-02-52-01-00G

26

IPM驱动板组件

ZYY59-03-02-04-00

27

单逆控制板

ZYY67-03-07-00-00

28

主控板

25G-INVC.PCB

29

主控板

B004-55

30

主控板

B004-64

31

转换板

25G-INVZH.PCB

32

电源板

25G-POWER.PCB

33

电源板

B004-36

34

逆变器采样板

B004-33

35

充电机采样板

B004-33

36

驱动板

B004-54

37

风扇电源板

NO.24V-BCW

38

充电机欠压板

B004-60

39

热备转换板

B004-27

40

统型主控板

B004-098

41

统型驱动板

B004-105

42

统型电源板

B004-080

三、株所板卡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1

电源板

TET313C-11-05-00

2

微机板

TET313C-11-03-00

3

输入输出板

TET313C-11-04-00

4

驱动板

TET313B-11-01-GY

5

驱动板(单逆)

TET357-03-00

6

控制板

TET357-03-00

7

欠压滤波板

TET443.6-00-02-00

8

IPM板

TET329-02-20-00

9

电压传感器板

TET313C-14-00

10

温度变送器

JWB-HP3A3

11

网关电源板模块

SMA15-110S24

12

网关电源板

TET443.1-00-09

13

输入输出板(Z324)

ZS457-062-500

14

开关电源板(Z33)

ZS224-00-00

15

逆变器板(Z660)

ZS723G-302-200

16

主控板(Z659)

ZS723-302-100

17

风扇控制板(Z681)

ZS748-203-400

18

驱动板1(门极)

ZS542-530-100

19

驱动板2(脉冲分配)

ZS542-530-200

20

统型逆变器、充电机主控板

TE********01

21

统型逆变器、充电机驱动板

TE********01

22

统型逆变器、充电机电源板

TE********04

四、铁科院板卡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1

主控板

充电机KC型

2

驱动板

充电机KC型

3

电源板

充电机KC型

4

主控板

逆变器KC型

5

驱动板

逆变器KC型

6

电源板

逆变器KC型

7

充控板

充电机KC型

8

互备板

KC型

五、 南京华士板卡明细

1

逆变器驱动板

华士自制

2

逆变器驱动板

2*25KW新式

3

逆变器主控板

华士自制

4

逆变器主控板

2*25KW新式

5

逆变器转换板

2*25KW新式

6

逆变器显示转换板

2*25KW新式

7

电压板

2*25KW新式

8

充电机监控板

华士自制

9

逆变器监控板

华士自制

10

逆变器启动板

华士自制

11

充电机驱动板

华士自制

12

充电机主控板

华士自制

13

充电机采样板

华士自制

14

充电机预充电板

HS-Y-CD-01

15

逆变器主控板

HS7.820.114

16

逆变器监控板

HS7.820.432B

17

逆变器电压板

HS7.820.115

18

逆变器驱动板

HS7.820.361

19

充电机主控板

HS7.820.260

20

充电机驱动板

HS7.820.422

21

充电机检测板

HS7.820.227

22

充电机监控板

HS7.820.407

23

充电机电压版

HS7.820.228

24

充电机电源板

HS7.820.225

25

充电机接口板

自制

26

单项逆变器驱动板

HS7.820.126

27

单项逆变器主控板

HS7.820.125

28

统型充电机、三相逆变器主控板

HS7.820.677C

29

统型充电机、三相逆变器驱动板

HS7.820.675A

30

统型充电机、三相逆变器电源板

HS7.820.676B

六、四方所板卡明细

序号

名称

型号

1

逆变器主控板

四方所自制

2

逆变器驱动板

四方所自制

3

充电机主控板

四方所自制

4

充电机驱动板

四方所自制

5

欠压板

四方所自制

6

电源板

四方所自制

7

互备板

四方所自制




















附件3

DC600V车下电源及板卡(检修设备清单)

1

DC600V/DC110V客车逆变器、充电机检测装置

2

逆变器、充电机转接柜

3

多功能模拟监控实验台

4

DC110V/AC220V单相逆变电源试验装置

5

负载柜

6

容性负载装置

7

空调机组实验装置

8

空调机组智能控制装置

9

电源分柜

10

DC600V/DC110/AC380V分配柜

11

DC600V/DC110/AC380V客车检修电源

12

多级电源/电平/脉冲装置

1

DC600V/DC110V客车逆变器、充电机检测装置

2

逆变器、充电机转接台

3

DC110V/AC220V单相逆变电源试验装置

4

负载柜

1

DC600V/DC110V客车逆变器、充电机检测装置

2

逆变器、充电机转接台

3

DC110V/AC220V单相逆变电源试验装置

4

负载柜

5

多级电源/电平/脉冲装置

6

板卡实验台

1

DC110V/AC220V单相逆变电源试验装置

2

多级电源编程数据采集试验台

3

负载柜

4

逆变器、充电机转接台

5

DC600V/DC1100V客车逆变器、充电机检测装置

1

DC110V/AC220V单相逆变电源试验装置

2

多级电源编程数据采集试验台

3

负载柜

4

逆变器、充电机转接台

5

DC600V/DC1100V客车逆变器、充电机检测装置

















附件4

25T/G车载信息无线传输装置(TCDS)维修配件明细

序号

配件名称及型号

1

GPRS板卡TC-CZ1

2

WLAN板卡TC-CZ1

3

GPRS板卡TC-CZ3/5/6/7/2

4

WLAN板卡TC-CZ3/5/6/7/2

5

轴温板卡TC-CZ3/5/6/7/2

6

电源板卡TC-CZ3/5/6/7/2

7

CPU板卡TC-CZ3/5/6/7/2: 主板

CPU板卡TC-CZ3/5/6/7/2: CF卡

CPU板卡TC-CZ3/5/6/7/2: 串口卡

8

GPS天线 (外壳不动,,更换内部器件)

9

WLAN天线 ((外壳不动,更换内部器件)

附件5

行车安全检测诊断系统(KAX1型)维修配件明细

序号

配件名称及型号

1

KAX1车厢级板卡ZX1

KAX1车厢级板卡ZX2

2

KAX1车厢级板卡ZD1

KAX1车厢级板卡ZD2

3

KAX1车厢级板卡FH-J

KAX1车厢级板卡FH-G

4

KAX1车厢级板卡XS

5

KAX1车厢级板卡WG2

6

KAX1车厢级板卡P1C1/PW1-110V

KAX1车厢级板卡P4C1/PW1-48V

7

KAX1列车级板卡CPU

8

KAX1列车级板卡LG1

9

KAX1列车级板卡LG2

10

KAX1列车级板卡P1L1/PW1卡

11

KAX1列车级板卡P1L2/PW2卡

12

列车级主机显示器: 触摸屏

列车级主机显示器: 液晶屏

列车级主机显示器: 电源

列车级主机显示器: 主板

列车级主机显示器: 外壳



附件6

电子防滑器维修配件明细

序号

代 号

配件名称及型号

1

S1G

G速度部件卡

2

S2G

G速度部件卡

3

V1G

G排风阀控制卡

4

V2G

G排风阀控制卡

5

PWG

G电源卡

6

PRG

G电源调理卡

7

S1

速度部件卡

8

S2

速度部件卡

9

V1

排风阀控制卡

10

V2

排风阀控制卡

11

PC

电源控制卡

12

PW

电源卡

13

PR

电源调理卡

14

PDG

TFX1k型电源调理卡

15

TFX1

防滑器主机


二、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 通用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特许证;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连续3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无保留意见”;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维修保养和运输能力; ④满足国家、铁道部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 ⑤近3年相关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并无不良反映; ⑥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⑦报名并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未能达标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4. 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期间没有完全响应招标书内容,不具备履约能力,招标人有权按投标单位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延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三、 时间安排:

1.报名及购买标书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公休节假日除外)。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3.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四、 报名及开标地点:

1.报名、购买标书、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西安市友谊东路李家村十字东北角“中铁第一国际”大厦1203、1204室,电话***-********

2.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方式:将报名表传真至***-********,或书面递交至报名地点。报名表需注明以下内容(表格自制,无规定格式):①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②投标标段号(没有则不填);③投标单位名称;④联系人名称;⑤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及单位业务电话;;⑥投标单位银行账号、开户行及税务登记号码;⑦投标单位地址。报名表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标书售后不退。请投标单位代理人到报名地点缴费或电话联系转账。

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采用电子版出售,投标单位报名并缴纳标书费后,招标文件将以密码授权的方式发送到厂商联系人手机上,请及时查收并登陆http://www.sxtxztb.com/下载标书,如报名后12小时内未收到密码信息,请及时和报名处取得联系。


五、 联系方式:

1.报名、缴费、开标地点:莫茜筠,***-********

2. 技术咨询:王集湖,029-********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客车 配件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