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3〕4号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3〕4号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应急管理局举高消防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3-02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67号
被投诉人1:辽源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吉林省辽源市人民大街1434号
被投诉人2: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齐宁路655号
相关供应商: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腾飞路二段997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3年9月5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3年9月6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3年9月18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3年9月25日
投诉事项: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试验报告),不具备中标资格。
投诉请求:予以废标或终止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七节表格中“技术指标”评审项目下第2点“各项指标参数满足要求,符合规定,技术可靠,性能较好的得分39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责令辽源市应急管理局、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6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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