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协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澄府决〔2023〕2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协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澄府决〔2023〕23号
海口协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老城开发区博士·院士产业园内1603.5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老城国用(2012)第1396号,发证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根据原澄迈县国土局与你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协议》第二、第三条和《督促动工开发通知书》内容,该宗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应为2022年6月9日。
经调查认定,你司应于2022年6月9日动工,2022年6月9日至今,因你司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向你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根据你司申请,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3年9月22日,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5室举行听证。对于你司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采纳,认为该宗地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
根据原澄迈县国土局与你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协议》第二、第三条和《督促动工开发通知书》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你司不得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8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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