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小鸡蛋”核查处置的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小鸡蛋”核查处置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2023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牙叉啊霞干货摊经营的“小鸡蛋”,经抽样检验结果显示:甲硝唑,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9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牙叉啊霞干货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12号)1份、《检验报告》(№: W*********P03)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鸡蛋”。同时,将“小鸡蛋”的抽样检验报告等线索移交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白沙牙叉啊霞干货摊为个体工商户,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石油路凤凰城市场B303摊位经营。于2023年7月4日在从昌江石碌良农蛋品商行处购进批次“小鸡蛋”1件16排共计15kg,购进价格为280元,销售价格均为27元/排。其中2.5kg作为抽检样品,余下的12.5kg均已销售完,没有存货。上述批次“小鸡蛋”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32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小鸡蛋”的购进票据及提供上述批次“小鸡蛋”供货商的资质证件。截至案件调查结束之日,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上述批号食品后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属首次违法,所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涉案后主动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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