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环罚〔2023〕06-09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环罚〔2023〕06-09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06-09号

河北惠语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8FUMJ37

地址: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化工医药园朝阳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

我局于 20236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造成硫酸、苯胺储罐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2023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序号20,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40%-50%,取值45%;年度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值5%;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共计50%;(20万元*50%=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万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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