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江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草拟了《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并于9月20日18:00前将修改建议意见(电子版及领导审核盖章PDF电子版)反馈至我局,若无意见也请及时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田刚,联系电话:181*****631,邮箱:**********@qq.com
附件:1.《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附件1
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川交规〔2022〕3号)、《中江县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江府办发〔2021〕8号)、《中江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府办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的县、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养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实现农村公路“畅洁舒美安”目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将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会同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县审计局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县公路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县公管所)具体承担县道日常养护和县、乡道养护工程;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养护管理负责,业务上接受县交通局的指导,同时各乡镇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各乡镇要在乡(镇)路长办公室基础上成立公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增加公路交通管理职能,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镇长任组长,明确1至2名在编人员(专职或兼职)或编外聘用人员任乡镇交通协管员。乡镇公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筹集和管理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村道养护计划;负责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按照县上下达的公路养护管理任务目标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负责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村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村委会确定一名同志任交通协管员,业务上接受乡镇公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村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县路政管理所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路政管理所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路政管理是指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对超载超限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县路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县路政所)。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道管养经费不足时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乡道管养经费不足时由乡(镇)级财政统筹解决;村道管养经费不足部分由村委会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
(二)县、乡(镇)两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统筹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县、乡、村道养护管理运行,随着县、乡、村道里程的增减和等级的提升,财政资金应当作相应增减调整。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补助资金。
(四)沿线受益企业或个人捐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条 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统一拨付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再根据工作考评情况分拨到养护服务单位。乡、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养护计划和县交通局工作考评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拨付到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管所、各乡(镇)应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保通,农村公路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交通局现场确认并审核后,下达灾毁工程恢复施工计划,资金由县财政局审核拨付;村道公路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政公开,定期向当地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县公管所、各乡镇要加强农村公路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县公管所、各乡镇要保障农村公路标志标牌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四条 县公管所、各乡镇要按照养护要求对农村公路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粉刷,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害时,县公管所、各乡镇和村委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及时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向县交通局报送乡、村道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将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县道日常养护由县公管所通过政府采购外包养护服务单位进行社会化服务。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可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鼓励将各行政村区域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交各行政村组织实施,由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乡道、村道采用群众养护方式实施日常养护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贫困家庭或个人;开展创新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鼓励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十八条 县交通局每季度对县、乡、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并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年对县、乡、村道进行一次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评定。县公管所、各乡镇每月应分别对县、乡、村道进行一次自查,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对县道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社会不良反映大的,经核实的扣减县公管所公路养护经费;对乡、村道养护不力、管理不善或社会不良反映大的,经核实的扣减该乡镇公路养护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考核。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强化考核奖惩,确保道路养护质量和公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养护管理等进行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养护经费与考核挂钩,各季度养护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年终将季度养护质量考核得分的平均值折算到养护管理综合考核中,年度考核较差的扣减养护经费。
每季度考核排名靠后的5个乡镇,依次扣减该季度应拨资金的10%、8%、6%、4%、2%,扣减的费用对应奖励每季度考核排名靠前的5个乡镇。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局每年对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每季度抽查乡镇比例不低于30%。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县交通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县交通局或者由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已拨付的养护资金,并同时停止养护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外其他规定,由县交通局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定表
2.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表
3.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概况一览表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时间: 年 月 日
事 项 | 《中江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所征求意见单位 (加盖公章) | |
主 要 意 见 建 议 | |||
所征求意见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所征求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标签: 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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