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经营的绿橙(购进日期:2023年7月27日)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绿橙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4日,我局收到《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的函》(文市监函〔2023〕146号),函中附件有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绿橙的《检验报告》(No:FS230*****003)。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同时对该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其2023年7月27日购进的绿橙。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予以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橙15kg,购进价格为人民币6元/kg,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元/kg,除去被监督抽样3kg和销售2kg,剩余10kg均已丢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元。该摊位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绿橙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未能说明上述批次绿橙的具体来源。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在得知其销售上述批次绿橙为不合格产品后,立即实施召回措施。因相关水果为不易保存食品,且已售出的时间较长,至案件调查终结止,未发现有上述相关批次产品召回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文昌昌洒文源水果摊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且涉案财物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橙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3.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02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未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记录。该摊位承诺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给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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