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阳万格维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78号39号楼2单元3层1号

被投诉人:毕节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32号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毕节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整体标准化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3]1509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9月8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一、“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表”中序号1服务经验及序号2企业实力中第3、第4条评分项存在特定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二、“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表”中序号3服务内容具体要求条款中★号条款存在特定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二、“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表”中序列号6软件著作权证书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综上投诉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情况存在,特申请该项目暂停投标,请被投诉人完整回复质疑点并给出合理解释或调整,同时重新调整该项目所质疑的评分要求。

我局于9月8日向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本项目采购的是医院医疗设备整体标准化维修维护服务,单设备、单科室维保业绩不能证明投标人具有整体维修维护能力,故“医院单设备、单科室维保业绩不得分”是合理的,我院为三级甲等医院,设备种类繁多,要求提供三级公立医院全院整体维保服务业绩而非医院单设备、单科室维保业绩,是为了筛选出具备维保维保服务质量与专业技术能力的潜在投标人,进而与我院医疗设备维保需求相匹配。三级公立医院全院整体维保服务业绩证明更能反馈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若质疑方无法满足此业绩证明要求,则质疑方医疗设备维保的综合实力与我院维保需求存在一定差距。故不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本项目整体标准化维修维护服务涉及医疗设备管理及维护、医疗设备管理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专利证书、相关作品登记证书是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实现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保障。且招标文件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专利证书、相关作品登记证书即可,未制定特定的专利、作品登记证书名称,不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三、采购需求中“9.8软件应具备疫情防控版块和设备院内租赁功能板块;”是结合我院采购需求实际对软件功能板块的要求,供应商可中标后进行软件功能修改与完善,本采购需求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评分标准中“二、投标人具有以下类似功能的《软件开发著作权证书》,包括但不限于:1、医疗设备SAAS服务管理平台;2、医院设备管理等级评审系统;3、医疗设备风险评估系统软件;4、医疗设备智能物联网管理系统;5、医疗设备不良事件上报管理系统;6、急救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监控系统;7、医疗设备能效管理系统;8、医疗设备保养系统;9、医疗设备调配系统;10、医疗设备效益分析系统软件。每提供一个得0.2分,本项最高得2分,提供《软件开发著作权证书》。”本项评分标准要求的是具有类似功能的《软件开发著作权证书》,并未制定特定的证书,只要类似即可,任何具备类似软件开发著作权证书的都可以加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软件著作权是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软件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为避免法律纠纷,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开发著作权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要求。

三、核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中序号1服务经验设置的“三级公立医院全院整体维保服务合同证明得0.5分,总计不超过3分,医院单设备、单科室维保业绩不得分”,本项目采购的是医院的医疗设备整体标准化维修维护服务,而非单设备、单科室医疗设备维护,被投诉人基于自身采购实际需求可以设置提供医院全院整体维保服务合同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应限定于三级公立医院范围。关于序号2中第3条设置的医疗设备管理及维护相关专利证书、第4条设置的医疗设备管理服务相关作品登记证书,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上述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同时,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医疗设备整体标准化维修维护服务,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证书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因此,上述设置的证书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称招标文件附件3采购需求条目下的“二、服务内容★2、信息系统中9.医疗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9.8软件应具备疫情防控板块和设备院内租赁功能模块”。采购人向我局提交了证明材料,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柯渡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具有该信息系统,且采购人答复称供应商可中标后进行软件功能修改与完善,该设置不存在指向性。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关于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中序列号6《软件著作权证书》,招标文件设置的是包括但不限于1、医疗设备SAAS服务管理平台;2、医院设备管理等级评审系统;3、医疗设备风险评估系统软件;4、医疗设备智能物联网管理系统;5、医疗设备不良事件上报管理系统;6、急救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监控系统;7、医疗设备能效管理系统;8、医疗设备保养系统;9、医疗设备调配系统;10、医疗设备效益分析系统软件,并且只要具有类似功能均可获得得分。上述所列《软件著作权证书》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存在关联性,且并未限定具体的证书名称,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事项1中不成立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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