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竞 争 性 谈 判 邀 请 公 告 招 标 编 号 : XYZZ2023-03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湖 南 省 ,湘 潭 市 ,湘 乡 市一 招 标 条 件本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已 由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筹 资 金 19.5 万 元 , 招 标 人 为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 本 项 目 已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其 它 方 式 。二 项 目 概 况 和 招 标 范 围
规 模 :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要 求范 围 : 本 招 标 项 目 划 分 为 1 个 标 段 , 本 次 招 标 为 其 中 的 :(001)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001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能 力 要求 : 1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法 人 其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且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无 。3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录 名 单 的 ,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 本 次 采 购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获 取 时 间 : 从 2023年 10月 20 日 16 时 00分 到 2023年 10月 26 日 15 时 30分
获 取 方 式 : 详 见 谈 判 邀 请 公 告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11月 02 日 09 时 00分递 交 方 式 : 湘 乡 新 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纸 质 文 件 递 交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开 标 时 间 : 2023年 11月 02 日 09 时 00分开 标 地 点 : 湘 乡 新 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七 其 他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的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 现 采 用 发 布 公 告 方 式 , 邀 请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参 与 资 格审 查 活 动 。一 项 目 概 况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2 采 购 代 理 编 号 : XYZZ2023-033 采 购 人 的 采 购 需 求序 号 包 名 称 简 要 技 术 要 求 数 量 采 购 项 目 预 算 元 人 民 币 代 理 服 务 收 费最 高 限 价
01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掌 上 医 院 医 保 电 子 凭 证 软 件 采 购 项 目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一 项195000.00 3000.004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1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或 者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采 购 。 2 强 制 采 购 :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实 行 强 制 采 购 的 节 能 产 品 。 3 优 先 采 购 : 政 府 采 购 鼓 励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 4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或 者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采 购 。 不 再 执 行 价 格评 审 优 惠 的 扶 持 政 策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5 支 持 乡 村 振 兴 采 购 政 策 。
5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 本 采 购 项 目 拒 绝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二 供 应 商 资 质 要 求1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 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登 记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且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即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无 。3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 拒 绝 其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4 本 次 采 购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形 式 。三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及 说 明1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承 诺 函 原 件 , 格 式 见 附 件 12 法 人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并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 证 明 3 法 人 提 交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以 及 银 行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4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材 料 :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资 料 : 近 三 个 月 依 法 缴 纳 税 收的 证 明 纳 税 凭 证 ,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缴 纳 的 委 托 代 办 协 议 和 近 三 个 月 的 缴 纳 证 明 收 据 , 或
者 法 定 征 收 机 关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税 收 的 证 明 原 件 。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资 料 : 近 三 个 月 依 法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缴 费 凭 证 ,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缴 纳 的 委 托 代 办 协 议 和 近 三 个 月 的 缴 纳 证明 收 据 , 或 者 法 定 征 收 机 关 出 具 的 依 法 免 缴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或 提 供 湖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商 资 格 承 诺 函 格 式 见 附 件 4 5 投 标 人 未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的书 面 承 诺 , 否 则 拒 绝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6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证 明 文 件 , 本 邀 请 公 告 规 定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证 明 。注 : 投 标 人 具 有 实 行 了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新 证 , 视 同 为 持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 投 标 人 具 有 实 行 了 五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 新 证 , 视 同 为 持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和 社 会 保 险登 记 证 ,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条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 投 标 人 如 是 三 证 合 一 或 五 证 合 一 请 自 行 说 明 。四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的 递 交
1 按 本 邀 请 公 告 第 三 条 规 定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及 说 明 , 应 装 订 成 册 , 一式 一 份 。 所 有 递 交 的 资 料 必 须 年 审 合 格 并 清 晰 ,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2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2023年 10 月 27 日 17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为 湘 乡 新 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湘 乡 市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综 合 楼 四 楼 , 逾 期 送 达的 , 不 予 受 理 。3 请 各 资 格 审 查 入 围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确 认 。 如 未 按 要 求 及 时办 理 成 功 , 后 果 自 负 。五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及 标 准1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本 邀 请 公 告 第 二 三 条 规 定 , 采 用 合 格 制 方 法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2 所 有 被 邀 请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在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在湘 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完 成 企 业 注 册 , 同 时 办 理 湖 南 数 字 认 证 CA 证 书 。3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供 应 商 须 通 过 CA 证 书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湘 潭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自 行 确 定 参 与投 标 并 下 载 谈 判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未 通 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六 确 定 邀 请 供 应 商1 由 谈 判 小 组 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三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2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确 定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发 出 谈 判 邀 请 , 并 发 出 谈 判 文 件 。七 公 告 期 限1 本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发 布 。 公 告 期 限 从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八 疑 问 及 质 疑1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如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2 供 应 商 认 为 本 邀 请 公 告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邀 请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答 复 和 投 诉 处 理 操 作 规 程 的 通 知 (湘 财 购 2019 20 号 )规 定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九 联 系 方 式1 采 购 人 信 息
1 名 称 :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 地 址 : 湘 乡 市 东 风 路 48 号 3 联 系 人 : 金 先 生
4 电 话 : 15273206904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1 名 称 : 湘 乡 新 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地 址 : 湘 乡 市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综 合 楼 四 楼 工 贸 新 区 转 盘 处 3 联 系 人 : 陈 铁 华 4 电 话 : 0731-56792082附 件 1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清 单项 目 名 称 :政 府 采 购 编 号 :序 号 证 明 材 料 名 称 页 码 备 注12345
委 托 代 理 编 号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邮 箱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2资 格 证 明 材 料 承 诺 函
我 们 , 供 应 商 名 称 已 认 真 阅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邀 请 公 告 项 目 名 称 , 政 府 采 购 编号 : , 委 托 代 理 编 号 : 相 关 内 容 , 知 悉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此 次 按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邀 请 公 告 要 求 提 交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材料 , 已 经 认 真 核 对 和 检 查 , 全 部 内 容 真 实 合 法 准 确 和 完 整 , 我 们 对 此 负 责 , 并 愿 承 担 由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一 我 方 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二 我 方 与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不 存 在 控 股 关 联 关 系 , 或 者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三 我 方 未 为 本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二 我 方 承 诺 承 诺 期 : 成 立 三 年 以 上 的 , 为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年 内 成 立 不足 三 年 的 , 为 实 际 时 间 : 一 我 方 依 法 缴 纳 了 各 项 税 费 及 各 项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没 有 偷 税 漏 税 及 欠 缴 行 为 。 二 我 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存 在 下 列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1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2 受 到 三 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暂 扣 或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行 政 处 罚 。
供 应 商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件 3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人 来 参 与 投 标 本 人 姓 名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职 务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代 理 编 号 响 应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与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注 册 号 :注 册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经 营 范 围 : 主 营 : 兼 营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供 应 商 名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单 位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件 4湖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格 承 诺 函
本 公 司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会 保 障 资 金 , 在 前 三 年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未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名 单 , 符 合 政 府采 购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资 格 要 求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46 号 ), 本 公 司 企 业 规 模 为 :大 型口 中 型 口 小 型 口 微 型 口口 本 公 司 自 愿 入 驻 湖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卖 场 , 遵 守 湖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电 子 卖 场 管 理 办 法 (湘财 购 201927 号 ) , 如 违 反 承 诺 , 同 意 金 融 机 构 将 增 信 保 证 划 缴 国 库 ( 非 电 子 卖 场 采 购 活动
项 目 不 需 勾 选 公 司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 年 月 日机 构 代 码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日 期 有 效 期 注 册 资 本 地 址 经 济 行 业 经 济 性 质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姓 名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手 机 号 :授 权 代 表 人 姓 名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手 机 号 :八 监 督 部 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湘 乡 市 融 资 债 务 中 心 。九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湘 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地 址 : 湘 乡 市 东 风 路 48 号联 系 人 : 金 灵电 话 : 15273206904电 子 邮 件 : 1656913491qq.com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湘 乡 新 宇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湖 南 省 湘 乡 市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综 合 楼 四 楼联 系 人 : 陈 铁 华电 话 : 13873251222
电 子 邮 件 : 287840646qq.com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名 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盖 章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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