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鲜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文

公司地址:新星市黄田农场朝阳小区9号楼7号门面

联系电话:158*****007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泽远

单位地址:哈密市大营房2号建设大厦四层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2-*******

被投诉人2: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卫民

单位地址:哈密市伊州区阿牙小区底商110栋2层2号商业房

联系电话:133*****199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十三师基层干部人才周转宿舍配套设施购置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ZZHXZB2023-044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8月16日

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9月19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9月20日、2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3年9月27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9月28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等下发《投诉答复通知书》,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8日、10月9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答复书;我局依法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人声明函内容错误;

投诉事项2:中标人声明函格式错误;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

投诉请求: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除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自行附有相关证明,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属于细微偏差。

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军成富康家具制造商从业人员未达到企业人员中型人员数,属于小型企业。河南鹿邑县众诚纺织有限公司属于正常运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到,由于笔误把“诚”字误写为“城”;声明函第8项内容中,我公司在本项目中负责相关货物的组装、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

投诉事项2:

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对标的名称及制造商逐一声明未缺项漏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声明函(货物)填写要求。

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质疑方不能把5个序号当做5种货物,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采购清单内容,采购需求是7种货物,因此我公司根据采购清单内容把它细化为7种货物采购。

投诉事项3:

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阿牙小区底商110栋2层2号商业房。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上没有优势。本项目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对这项内容没有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打分均为一致打分。

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只允许十三市辖区注册企业投标,也未明确规定只允许制造商投标。

投诉事项4:

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于2023年9月24日向新疆鲜香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内容均已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

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中资红星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接到质疑函后,第一时间就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和答疑,及时回复质疑方,整个过程完全合法合规。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资料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等。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

1.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就河南军成富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所属行业、2022年底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函询了制造商所在地中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2023年10月17日该局回函:河南军成富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52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河南军成富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2.制造商“河南鹿邑县众诚纺织有限公司”中的“诚”字错误,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1月成立,且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等符合微型企业范畴。企业名称书写错误在评审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内容。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内容,涵盖了本次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产品(标的名称),未缺项漏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填写要求。经核实,其中第8项为超范围赘述的内容,且与项目商品标的无关。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情况

经查实,新疆哈密市雄伟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要求填写。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调查情况

经查实,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分确定哈密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发现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采购人应选择综合评分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调查情况

经查实,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原因,不属于投诉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星市人民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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