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关于准予武鸣区罗波镇石梁村下错瑶桥梁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局: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关于准予武鸣区罗波镇石梁村下错瑶桥梁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宁市武鸣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你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武鸣区罗波镇石梁村下错瑶桥梁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南宁市武鸣区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决定准予水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武鸣区罗波镇石梁村下错瑶桥涉河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该项目公路按部颁《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规定的四级公路(Ⅱ类)标准建设,桥梁按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设计规范》(JTG 3362-2018)、《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3363-2019)、《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JTG/T2231-01-2020)等要求设计,设计洪水频率为中桥 1/50,引道路基 1/15,建设路线总长115m。其中桥梁长39m,桥面宽6.5m,梁底高程 101.812m,全桥有1个桥墩坐落在马头河管理范围内,为独柱式桥墩。桥墩基础顶高程98.0m,直径1.30m,高3.658m,桥墩中心位置坐标x=*******.790 y=******.205。下错瑶桥上构采用2x16米现浇钢筋砼T梁桥,下构为重力式U型桥台,桥台尺寸:0#台长6.5米*宽4.18*高3.447,1#台长6.5米*宽4.18米*平均高3.503米;桥台和桥墩均为明挖扩大基础。

二、施工方案

桥梁墩台基础施工采用机械明挖,桥梁施工的围堰需满足施工和群众生产生活便道需求,采用埋设涵管加围堰导流分期施工,埋设涵管管径为1.0m共3排,满足日常排水,围堰采用土石填筑,临水面坡比1:1.5,围堰背水面坡比1:1.1,围堰顶部宽度为5.0m,底部宽度为11m至15m,围堰高度约2m。在围堰临水面铺上彩条布减少土石围堰的渗漏,底部背水面2m外(基坑范围外)挖截流槽,截流槽上宽2m,下宽1m,深度为1m,截流槽中部和两边各设置一个集水坑(共3口集水坑),集水坑长、宽为4m,比截流槽深1.5m。截流槽中的水汇集至集水坑,由潜水泵排出至马头河。潜水泵设置3台,备用一台,共4台。拆除围堰需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的高程施工,逐步推进至恢复河道原貌。桥帽(盖)梁、下构、T梁、桥面、栏杆等均采用筑模钢筋混凝土现浇施工。

三、防洪综合评价

根据《下错瑶桥桥涵水文计算书》及工程防洪综合评价专篇,建设下错瑶桥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马头河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建成后对河道行洪影响不大,有利于防汛抢险,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较小;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不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工程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对水源地保护区无影响。

四、工程影响防治措施

(一)涉河桥梁墩台基础施工应严格控制在枯水期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工程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对施工废弃物、堆放物、生活废水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覆土、平整、复绿临时堆放场所并确保河道水质安全。

(三)你单位应对接好工程施工范围内所有管线、涵闸管理方,确保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工程建设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程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并承担占用岸线范围河段防汛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服从水工程管理单位调度。

(五)工程竣工后,你单位需清理拆除施工围堰和临时道路至原河床底高程,对岸坡开挖处进行回填,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六)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服从河道管理及防汛部门的统一调度。

五、说明事项

(一)本决定书是经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本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及所在地政府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的解释权为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

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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