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号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保亭县号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2022-61号地块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我县BT-2022-61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保亭县BT-2022-61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
保亭县BT-2022-61号地块位于县城污水处理厂西南侧,用地总面积1.0115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1.0115公顷,涉及保城镇什巾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115公顷。实际征收范围及面积以实地征地测量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保城镇什巾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115公顷,均为农用地(不涉及耕地)。
四、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我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为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颁布实施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保城镇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为7.2634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158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1054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公布的《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对象
保城镇什巾经济合作社,3户9人。
七、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有关规定,由保城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八、办理补偿登记方式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保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请互相转告。
九、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19日。
(二)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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