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3〕34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3〕54号)、《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3〕27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23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就读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脱贫户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下同)、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经认定的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二、资助标准、名额及资金

(一)资助标准。根据各园保教费的实际收费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期500元。对全县2020年前入学的脱贫户儿童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据实免除保教费;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户儿童,按当地同级公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二)资助名额。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情况,2023年秋季学期减免保教费人数为3005人。根据各校(园)在园幼儿人数、脱贫户儿童、监测户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农村低保家庭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数、农村偏远薄弱学校(园)等因素,补助名额适当向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相对较多的校(园)倾斜,综合确定各校(园)资助名额。各校(园)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跟踪评估,资助名额有结余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教育、财政部门。

(三)资助资金。本期资助资金共计153.25万元,其中脱贫户儿童据实减免保教费部分为6.25万元。

三、发放方式

对符合资助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通过“一卡通”平台打卡发放到受助儿童或监护人社保卡中。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与管理。各校(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强力推进规范管理,持续加强宣传和育人,着力建强管理队伍。

1.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各校(园)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规范操作,按照《德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德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德教函〔2019〕20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评审认定工作,坚决反对“以学校为单位,以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一分了之”的简单做法,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刀切”直接认定为资助对象,通过摸底调查、数据比对、实地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做到精准认定,不漏不错,将每一分资助资金都用到确有困难的学生身上,既要实现应助尽助,又要做到该助才助。

2.强化信息公开。各校(园)要在校园内相对固定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站设置学生资助信息专用公示栏,主动规范公开学生资助信息。资助学生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方能予以资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3.时间要求。各校(园)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完成资料上报工作,确保10月31日之前完成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4.规范档案管理。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目录,依照相关规定统筹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整齐装订、资料全面、便于查阅。

(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四川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23〕27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校(园)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减免保教费动态管理,已就读小学、退学、转学等不在园的儿童不再享受此资助政策。不得擅自改变补助标准或者搞平均主义,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加强对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标签: 学前教育 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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