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9〕12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23〕4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250元、初中312.5元。

二、资助名额及资金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包括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根据各校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此次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总人数为*****人,资金972.8125万元;其中寄宿生生活补助*****人,资金808.55万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6494人,资金164.2625万元。该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对较多的学校倾斜。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跟踪评估,资助名额有结余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教育、财政部门。

三、发放方式

各学校对符合资助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名册上报县教体局审核。由县教体局审核后打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社保卡。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德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德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德教函〔2019〕204号)文件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刀切”直接认定为资助对象,将每一分资助资金都用到确有困难的学生身上,既要实现应助尽助,又要做到该助才助。各学校要将脱贫户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下同)、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城镇困难职工子女等九类学生以及因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就学子女多、单亲家庭、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低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各学校务必于10月24日之前完成资助资料上报工作,确保10月31日之前完成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学校要在校园内相对固定的醒目位置和校园网站设置学生资助信息专用公示栏,主动规范公开学生资助信息。资助学生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方能予以资助。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三)规范使用资金,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中江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直达资金拨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江财库〔2020〕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国家的资助政策宣传到位,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受助条件、评审程序、资助标准等相关政策。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规范档案管理。学生资助档案原则上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目录,依照相关规定统筹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整齐装订、资料全面、便于查阅。

标签: 义务教育 学生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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