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济大学章程》和《同济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学位分委会按照所辖一级学科或交叉学科下设学科委员会,按照专业学位类别下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教指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5-35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般4年,可以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教学校领导等兼任。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日常事务和校学位委员会换届组织协调工作。
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非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教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协调学位工作的副主任、学位办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本科生院院长、各学位分委会主席担任。非职务委员由学校的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等代表担任,在退休前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换届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如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新任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定期发文公布;如非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由学位办提出调整申请,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如主席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不能继续履职,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拟任主席经副主席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条 学位分委会一般由7-19位委员组成,任期一般4年,可以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学科大类挂靠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地位较高、有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专家担任。
委员原则上由所辖学科专业的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厚、育人效果优异的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并应包括跨院系学科专业的代表。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通过学位办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时可予以调整。委员调整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通过学位办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学位分委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学科大类所在学院,挂靠学院应是人才培养质量好、规章制度及管理机构健全、能够承担学位分委会工作的学院,办事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科委员会一般由5-13位成员组成,任期一般4年,可以连任。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须由所属学位分委会委员担任。
成员原则上应由一级学科所辖研究领域内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厚、人才培养质量好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并应包括跨院系学科代表。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报学位办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时可予以调整。成员调整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报学位办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学科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一级学科主要建设工作所在学院。
第七条 专业教指委一般由5-13位成员组成,任期一般4年,可以连任。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须由所属学位分委会委员担任。
成员原则上应由专业学位点内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实践职业经历、人才培养质量好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并应包括跨院系专业学位点的代表。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报学位办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成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时可予以调整。成员调整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报学位办审批后,由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专业教指委办事机构设在专业学位点主要建设工作所在学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授权学位分委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学术不端等事宜;
(六)审议学位点的增设、撤销或调整;
(七)审议学位点核验工作方案及学位点自评报告;
(八)审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九)完成学校授权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授权和委托学位分委会承担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学位分委会工作。
第九条 学位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所辖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点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章制度,审核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审议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六)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学术不端等事宜;
(七)审议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八)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
(九)授权和委托学科委员会、专业教指委承担相关工作;
(十)指导、监督学科委员会、专业教指委工作。
第十条 学科委员会和专业教指委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巡查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会和答辩会;
(四)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审查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
(六)完成学位分委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
第十二条 学位办应当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重要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原则上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会议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会议特殊事项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可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主席请假,并将请假情况告知学位办。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主席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内容与委员本人有利益关系时,委员应主动提出,会议主席视情况决定当事委员是否回避、是否有投票权。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一般每学期召开1至2次。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经会议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委员充分享有建议、咨询、表决、监督等各项权利,应切实履行职责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位分委会、学科委员会、专业教指委的议事规则参照本章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济研〔201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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