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度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办法》《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和《全省检察机关2023年度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党管干部,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地择优遴选员额检察官,充实检察官队伍,促进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二、适用范围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政法委批复,本院本次拟遴选员额检察官2名,其中遴选计划1名、递补计划1名。本次员额检察官遴选在本院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人员中进行。
三、基本条件与禁止情形
(一)遴选员额检察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属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关于学历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两高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新修订《检察官法》实施前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工作、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视为符合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
7.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分别为四年、三年。
8.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近五年内须具有一年以上辅助办案工作经历,由办案部门调入非办案部门不满五年除外。
10.近三年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
11.现在检察业务岗位的检察官助理,辅助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未出现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辅助司法办案工作质量问题。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6)(7)(8)项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新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法〔2021〕21号)相关规定执行。新修订《检察官法》实施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具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并且曾经法定程序任命过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再次任命检察官时,不受新修订《检察官法》中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的限制。
以上资格条件审查和相关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员额检察官遴选: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2.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近三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辅助司法办案工作质量问题,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且不能在入额后及时消除的。
6.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违纪违法退出员额规定(试行)》退出员额,不符合重新入额条件的。
7.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
四、组织实施
本次遴选主要分为制定方案、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考核、提出人选、面试、专业资格审查、决定人选等环节。其中,笔试、考核、面试均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总分均为100分,分别按21%、70%、9%折算后计入个人遴选总分。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制定方案
根据《全省检察机关2023年度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院员额检察官遴选方案,明确遴选员额检察官的条件、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基本内容,报宜昌市检察院批准后,在本院范围内公布,同时进行动员部署。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参加遴选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报名。本院领导人员通过本院向市院政治部报名,其他人员向本院政治部报名。
非业务岗位院领导、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申请参加入额遴选的,应当一并提交入额后自愿免去现有职务的书面承诺或消除任职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
政治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纪委监委或本院派驻纪检组意见,提出符合条件人选名单,报本院党组研究且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告无异议后,制作报名人员花名册层报宜昌市院。
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入额条件的,立即取消入额资格。
(三)笔试
笔试由省委政法委统筹,省检察院会同省人事考试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笔试结束后,由省委政法委会同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加后续遴选程序。
(四)考核
考核主要以业绩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其中,业绩评价占考核总分的70%,民主测评占考核总分的30%。
考核分级分层实施,其中院领导由宜昌市检察院组织考核,其他人员由本院组织考核,考核分两个环节:
(1)民主测评。即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对考核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的计算方式是对“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按照1.0、0.8、0.6、0.4的系数加权计分。得分计算公式为:测评得分=(“优秀”票数×1.0+“良好”票数×0.8+“一般”票数×0.6+“差”票数×0.4)×100/总票数,弃权票不计票、不得分。其中院领导和其他人员分别计分,分别该得按10%和20%的权重折算计入考核总分。
(2)业绩评价。成立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为组长,第一至三检察部和政治部、检务督查、案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政治部组织考核对象提前准备工作业绩材料。考核组成员通过审阅考核对象近三年来工作业绩报告、十件典型案件(重点工作)清单及协助办理的案件台账,对考核对象近三年的辅助办案情况(包括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规范、安全)及其他主要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达到所在部门平均办案数的,可得基准分70分,每差1件扣2分。在此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了解考察对象的司法办案能力、办案业绩及职业素养、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办案的质量、效果进行量化计分。
部门办案平均数计算方式为:部门平均办案数=实体办案数/参与轮案员额检察官总人数/所在办案组的助理总人数。办案数量分年度统计,每年占比三分之一,跨单位(部门)的按考核对象在本单位(部门)的时间分段计算。
考核对象所办案件出现办案质量问题,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一次扣2分。违反办案程序规定,被查证属实且被通报的,一次扣2分。扣分直接计入业绩评价折算前总分。
考核对象业绩评价加分项:①荣获宜昌市级以上业务专家、办案能手的;②在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奖(不含优秀奖)的;③调研文章、典型案例、办案小故事被上级采用的;④获得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⑤加分政策分别按宜昌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3分的标准,同一荣誉、竞赛、文章不重复计分,按最高项计分,合著作品减半;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计0.5分;⑥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加分直接计入业绩评价折算前总分。
考核对象的业绩评分、办案质量扣分、业绩加分的总合为该考核对象的业绩评价得分,并以该业绩评价得分按70%的权重折算计入考核总分。
(五)提出人选
根据笔试、考核情况,按笔试占21%、考核占70%的比例计算笔试考核得分,由本院党组参照得分情况,按照省院“不足5个员额计划提交1名差额人选”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拟入额(含递补)人选,廉洁自律方面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意见,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告。对政治品德不过关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拟入额(含递补)人选。
(六)资格复审
本院将院党组研究提出的拟入额(含递补)人选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层报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进行书面审查,经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审查确认的人选方可进入面试和专业资格审查环节。
(七)面试
面试由省委政法委统筹,省检察院会同省人事考试院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重点考察政治理论素养、法律专业水平、办案实践经验、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综合素质。参加面试人员为院党组研究提出的拟入额人选(含差额人选)。
按笔试考核得分占91%、面试得分占9%的比例计算出个人遴选总分。
(八)专业审查
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对全省拟入额人员名单及个人遴选总分等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资格审查。
本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专业资格审查现场,就遴选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异议,及时作出说明,未予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经遴选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否决相关候选人选的遴选资格。
(九)决定人选
本院党组根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提供的计入员额检察官的建议人选名单,讨论决定计入员额检察官人选,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满且无影响其任职情形的,按下列权限,由党组研究决定遴选入额人选,由省检察院统一发文确认计入员额。
参加遴选的非业务岗位院领导,以及综合行政岗位人员通过遴选取得入额资格的,应当在入额名单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免去原有党政职务,调整到一线办案岗位,未按时调整的,应当退出员额。
(十)人大任命
原不具有检察员身份,确认计入检察官员额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十一)确定岗位
本院根据检察官岗位设置规定及工作需要,将新计入员额检察官配置到检察业务岗位。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此次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政策,按照全省检察官遴选方案,强化领导责任落实,认真谋划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节点,确保入额遴选工作稳步有序实施。要坚持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穿遴选工作始终,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确引导,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
(二)严格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要严格对照遴选标准和程序,结合干部队伍实际科学使用员额,既要确保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充实,又要为年轻干部成长发展、日常干部交流工作等留有适当空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好任职条件关、遴选程序关,杜绝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提高入额工作公信力,真正使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进入员额检察官队伍。
(三)强化监督,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把强监督、严纪律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要严格落实资格审查责任,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要严格落实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泄密、弄虚作假;要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防止违反有关纪律和遴选工作规定的行为发生。凡是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违反相关纪律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候选人,取消遴选资格;已经入额的,取消其入额资格。
本实施方案所涉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在院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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