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3年动态调整后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3年动态调整后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3年动态调整后)
填报单位: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表日期:2023年10月23日
序号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等依据 开具单位 核查方式 备注
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
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3 建造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
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4 一级造价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5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6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7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8 注册测绘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
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9 注册城乡规划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0 注册设备监理师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 第84项。
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
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2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
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3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死亡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五章第四节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殡仪馆或者医院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4 户口本等供养关系证明材料(数据共享之后取消) 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
15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代替《阜阳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工伤职工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村)委会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6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死亡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殡仪部门、医院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7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四、补(换)证书需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登记表》(一式两份);2、加盖单位印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3、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不要剪贴)或被损坏、错填的证书原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同底板照片两张。 市级以上报社或个人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18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考试类) 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 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已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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