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2023年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执行预算的重要保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通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发现,我区部分采购人仍存在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等现象。
强化采购人的职责与义务,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预防与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矛盾问题,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贯彻执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反腐倡廉力度。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依法规范程序,严格问效追责,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等,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等的规定;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采购人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及时启动采购准备,预留充足的采购时间。
(二)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内“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依法依规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按照“公平公正、自主择优”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并承担责任。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四)科学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情况等开展充分调研,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等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应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由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成员组成,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超过上述标准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非预留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二是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三是继续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按照年初填报的预留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实施采购并上报确认。
(六)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
采购人应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包括各类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七)组织或参与开评标活动
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采购项目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审现场向其他评审专家简要介绍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则,但不得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八)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九)加强合同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各单位要提前着手拟定采购合同条款,做到将完整的合同内容格式嵌入采购文件中,确保在确认采购结果后能够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争议处置及违约责任追究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十)严格规范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十一)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工作
采购人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开展融资业务,对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答复
采购人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被询问、质疑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情形的,应当及时自行纠正并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在书面答复中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函的,应在作出答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材料、答复等材料抄送区财政局和主管预算单位。
(十三)配合开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调查
区财政局依法开展投诉调查或实施监督检查时,以书面审查为主。采购人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采购人应依法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需求标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公告内容,以上公告的发布工作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人需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十五)制定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精神,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建章立制、程序规范、技术保障、运行监督等。采购人应当在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实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事项范围。
(十六)建立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在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的同时,采购人应依法同步保管采购项目档案,保管期15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审查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评审录音录像资料、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相关事项集体决策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加快推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确保采购人各项主体责任尽快落实到位,各采购人、区财政局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主动作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1.强化单位组织领导。采购人应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单位年度及中长期采购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监督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采购结果的绩效评价与相关考核工作。
2.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人应就采购预算、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管理、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监督等重点环节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以审计、巡察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将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追责机制。通过“制度管人、制度管事”方式规范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遏制采购活动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杜绝“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不正当利益输送现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
3.建立政府采购专员制度。采购人在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购专员,负责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单位相关部门制定采购计划与采购需求等,牵头主办或协调组织单位切实履行各项采购人主体职责。采购专员设置要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不得由单位财务人员兼任。
4.普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采购主体,各单位负责人、采购相关部门应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自觉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各采购人应在单位内部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普及宣传,督促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5、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采购人要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全力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采购人要鼓励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免费提供电子版本采购文件,如必须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二是优化保证金管理,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活动实际情况,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磋商、谈判、询价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
(二)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推进
1.综合运用考核、通报机制。将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有关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管理考核范围,合理设置考核事项和分值,客观评价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激发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对在财政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代理检查以及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通报。
2.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协同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合同履行信用情况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3.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建立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对采购人在采购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同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坚决清理政府采购过程中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禁采购人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对外公开。
请各单位填写《政府采购专员情况表》(见附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8月18日前将扫描件及电子版通过政务邮箱报送区财政局采购基建科备案(请有下属单位的区直主管预算单位组织所属单位填报该表,并与本单位一并报送)。今后如有变动,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于三日内报送区财政局采购基建科备案。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