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增规上限上等民营企业扶持兑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增规上限上等民营企业扶持兑现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21〕5号)、《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3号),现将2022年度新增规上限上等民营企业扶持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扶持

  (一)奖励政策

  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

  (二)奖励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市级部门下达的名单为准。

  (三)申请材料

  1、2022年度新增规上民营企业奖励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投资人和出资比例佐证材料(如验资报告、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信息材料等)

  3、《*公司基本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取得);

  4、享受政策当年度及上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纳税证明材料(包括完税证明及体现税收入库机关的电子缴款回单);

  5、最近1个完整公历年度至申报日企业名称、跨区注册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批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若无变更此项不需提供)。

  6、2021、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需法人签名及电话);

  8、承诺函(范本见附件2)。

  9、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10、收据(会计、出纳签字,企业盖公章,范本见附件3)。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二、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或再投资奖励

  需提供材料参照《关于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3号)有关要求,并提供承诺函(范本见附件2)、收据(会计、出纳签字,企业盖公章,范本见附件3)。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照、原始凭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材料提供原件。

  三、扶持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流程

  1.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在翔安区的民营企业,于享受政策年度的次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翔安区财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时间:

  2023年11月30日前 

  上午8:00—12: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业务受理电话:*******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纳税证明材料的要求:

  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中打印2021年度、2022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口径,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

  其中:(1)入库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入库期”、显示方式选择“汇总显示”、“明细显示”,入库日期为“20**-1-1至20**-12-31”,按税目分别查询“打印格式(明细、汇总)”、点击“打印预览”后打印。

  (2)所属期纳税证明

  打印方法:按上述方法,查询打印方式选择“按税款所属期”,下载、打印。

  3.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其他

  1、增值税退税

  对在我市发生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增值税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实际纳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企业入库增值税,扣减增值税退税计算。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不足扣减增值税退税的,当年未抵扣完的增值税退税滚存到以后年度,继续在以后年度入库增值税中扣减。当年入库增值税超过增值税退税的,不滚存到以后年度。综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对于以上有涉及增值税退税企业,还需提供2022年以来发生退税年度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汇总及明细)。

  2、应扣减事项

  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时,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包含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以及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3、民营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区出台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

  享受奖励的企业,存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受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所得,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由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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