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独支付”药品定点药店的通告
关于遴选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独支付”药品定点药店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黄石市中心医院黄金山院区周边无“单独支付”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现实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开发区·铁山区范围内新增遴选2家“单独支付”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药店满足《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3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资质合规、信誉良好,设置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驻店注册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
(2)建立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 “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及时上传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的“进、销、存”信息,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3)近一年内,未被医保部门暂停或中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4)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药品供应保障;
(5)按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国家谈判药品;
(6)《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7)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药品使用信息。
2.药店地址在开发区·铁山区市中心医院黄金山院区附近,并隶属于有20家以上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或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的大型医药连锁公司;
3.申报门店服从药品零售连锁监管,能严格落实《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七统一”管理规定,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 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
4.符合条件的药店统一由所属医药连锁公司申报,每家大型医药连锁公司限报一家零售药店。
二、遴选程序
1.申请受理和初审。自愿承担“单独支付”药品定点服务的药店,填写《黄石市医疗保险“单独支付”药品定点药店申请表》,并附药店所属公司营业执照、药店驻店注册执业药师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于2023年10月30日—11月3日期间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门诊统筹科申报(联系人:邓利宣,联系电话:0714-*******)。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2.评估评分。按医药机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流程,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牵头,由局医药服务科、基金监督科、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等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对其进行现场评估评分。
3.结果确定及公示。评估小组将评估情况和建议提交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根据评分择优确定“单独支付”药品定点药店并进行公示(若报名超过6家的,按照2家择优确定;若报名不足6家的,则按照得分须≥90分择优确定),公示期7天。
黄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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