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公告
吴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公告
吴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
二、听证会地点
吴起县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议参加人员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的方式进行,听证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同时,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系人:李玉花 联系电话:0911—*******)
报名要求:报名人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如申请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应当在报名时一并提交陈述意见的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
特此公告
附件:吴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吴起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吴起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吴起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止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便利消费者和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均衡发展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三章 布局标准及单元划分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布局规划采取“距离控制和总量控制”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零售点与现有的零售点距离应符合布局规划的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现有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划的持证总量。
“总量+距离”控制指采取控制方式该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零售点与现有的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划的距离控制标准。
第八条 市场单元划分及规划数量确定。
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分为一级单元(以全县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分)、二级单元(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镇进行划分)、三级单元(以社区、街道办、镇进行划分)四级单元(以道路、街道、行政村进行划分)。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由吴起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
以市场单元网格内现有持证户数量与规划数量差额为标准,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划分为■饱和区、□过渡区、☆发展区。饱和区指该市场网格单元内零售点布局数量已满,不再进行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的方式逐步调整优化;过渡区指该市场网格单元内现有持证户和规划数量持平,已达到本规划合理布局的标准(后续出现现有持证户数量小于零售店规划数量的情形时,参照发展区新办方式);发展区指该市场网格单元内现有持证户小于零售点规划数量,通过新办方式逐步达到本规划合理布局的标准。
第九条设置零售点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一)县城市场采取“距离+总量”的布局模式,以总量为主,距离为辅,且要同时满足总量和距离的条件,两个条件同时符合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其中,县城主街道新增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间隔不低于10米,新开发建设区域新增设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间隔不低于20米,总量规划数量详见附件。
(二)乡镇市场采取“距离距+总量”的布局模式,乡镇新增设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间隔不低于6米。
(三)农村(行政村)市场采取“总量”控制的布局模式,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达200人以上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特殊区域市场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1.住宅小区内开放式平层经营性用房,按每300户居民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按所属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固定门店(摊位)数量,每50个(含)门店(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3.汽车客运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工业园区、厂区及其附属生活区根据发展阶段可增设1个零售点;
5.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国家旅游局授牌的星级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6.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有服务区便利店、加油站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7.旅游景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间隔距离可按照本规划第九条间隔距离的50%执行,但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一)较高级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本人经营,首次申请的: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的残疾人;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残疾人。
(二)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的烈士遗属(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其中之一),在本辖区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持有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或者有效退役军人优待证(期限必须为两年内,自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之日起计算)的退役军人,在本辖区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持有有效低保证(低保户村、镇开具证明及银行流水)的低保户,在本辖区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主动办理歇业,并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六)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条件的,在情形发生6个月内,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依据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在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
2.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9.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10.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或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及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主营业态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酒销售网点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酒销售网点的距离不得低于30米。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30米为半径的距离)。
2.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托幼机构、少年宫;
3.党政机关内部;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条件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卷烟零售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经营场所内其它区域视为辅助经营场所,属监管范围。
申请人堆放烟草制品等相关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属监管范围。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建筑、集装箱屋、报刊亭、电话亭、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经营场所”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划所称的“间隔距离”是指行人同侧、异侧、拐角等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请人主店面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主店面中间线。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测量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少于”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地方人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划由吴起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自2023年11月30起施行。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吴起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吴烟专〔2022〕27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
1: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2:吴起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网格化布局规划表
附件1
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吴起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分别位于道路两侧,且按照交通规则行人通行须经过斑马线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7.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8.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9.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
(图7)
12.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3.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附件2
吴起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网格规划表
一级单元 | 二级单元 | 三级单元 | 四级单元 | 现有持证户 | 规划数 |
吴 起 县 全 县 (******) | 城 市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街 道 办 (******) | 宗圪堵社区(*****人) | ☆燕山台小区至东方大厦 | 17 | 19 |
☆东方大厦至合沟沟口红绿灯 | 57 | 60 | |||
☆延运至鸵鸟台 | 37 | 40 | |||
刘渠子社区(*****人) | ☆后刘渠子至前刘渠子 | 49 | 51 | ||
☆和顺花园至加气站小区 | 36 | 38 | |||
胜利山社区、刘河湾村(8423人) | ■二道川刘河湾村至环城路前红绿灯处 | 17 | 15 | ||
☆开发区下 | 20 | 21 | |||
长征社区(*****人) | ☆合沟大桥至吴起将军公园门洞 | 30 | 44 | ||
□合沟大桥至糜地沟洞口 | 6 | 6 | |||
石油新城社区、杨青村(*****人) | ☆陈蒿湾(加油站至石油大桥) | 26 | 39 | ||
☆杨青川口至李洼、三道川口、石碑湾 | 35 | 36 | |||
枣树湾社区、杨城子村(7759人) | □贺石湾 | 11 | 11 | ||
□老石油公司路口后至白石咀、杨城子村 | 22 | 22 | |||
老城区社区(6374人) | ☆燕山台小区后路口至城关小学大桥 | 25 | 27 | ||
东园子社区(5441人) | ☆老石油公司路口至北过境 | 22 | 23 | ||
金佛坪村(1500人) | ■行政村 | 10 | 7 | ||
薛岔(6150人) | □将军公园至薛岔各村沿线 | 25 | 25 | ||
镇 (*****) | 铁边城(*****人) | □王洼子(3100人)街道、行政村 | 12 | 12 | |
■铁边城(6472人)街道、行政村 | 28 | 27 | |||
■新 寨(3551人)街道、行政村 | 17 | 14 | |||
吴仓堡镇(5397人) | ■街道、行政村 | 23 | 22 | ||
长城镇(5308人) | ■街道、行政村 | 24 | 21 | ||
周湾镇(6440人) | ■街道、行政村 | 30 | 26 | ||
五谷城镇(9023人) | ■街道、行政村 | 40 | 37 | ||
白豹镇(9765人) | ■白豹(7109人)街道、行政村 | 29 | 28 | ||
■楼坊坪(2656人)街道、行政村 | 12 | 11 | |||
长官庙镇(2965人) | ■街道、行政村 | 15 | 12 | ||
庙沟镇(3102人) | ■街道、行政村 | 1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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