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8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8月8日,根据省清水蓝天专项行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管材挤出成型车间安装的5台管材生产线有3台处于生产状态,生产线的挤出工段虽有配套集气罩,但集气罩未有效收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管材挤出时产生的废气直接向空中排放。该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202号 2023年10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02号

福建齐鲁武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89******R

住址:漳州市平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单位):张金铃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039

2023年8月8日,根据省清水蓝天专项行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管材挤出成型车间安装的5台管材生产线有3台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线的挤出工段虽有配套集气罩,但集气罩未有效收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管材挤出时产生的废气直接向空中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8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9月1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钦能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钦能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3〕3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5;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5+2+1)/7]=1.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5-1)/4]×(0.6-0.33)=*****元(贰万陆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贰万陆仟元(2.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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