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区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行为,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决定派出考核组依法对你中心2022年度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0〕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2〕20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主要是对区级集中采购机构2022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督促合同履行情况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投标(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2022年度有无针对你中心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5.处理处罚情况。主要考核2022年度有无针对你中心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处罚处分的。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随机抽查部分项目档案(不少于6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23年天津市区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考核时间安排

考核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23年8月15日至9月30日。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22日)。要求你中心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考核组。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阶段(8月23日至8月31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将在此阶段同时进行。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考核组赴现场检查,重点考核你中心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被考核单位确认工作底稿。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五、有关要求

被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考核工作,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考核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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