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对《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以下邮箱:cczfjd@126.com,并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崇川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卫健委、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我委牵头会同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评估论证
《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方案》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任务进行了明晰,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可操作性强,实施后能有效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编制过程
根据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委高度重视《方案》编制工作,牵头多次征集区编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行成《方案》初稿。
四、编制内容
《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崇川区自身实际制定。《方案》中明确了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明晰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力求既符合规范,又具备可操作性。
《方案》全文共四项具体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主要介绍了《方案》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目标是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二是工作目标,基本形成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三是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行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四是组织保障,主要从组织领导、部门协同、政策支持、经费保障、用地保障、监督管理予以完善。
附件2: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以机构托育为补充,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基本实施,安全防范体系基本建立;家庭、社区、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有序开展。“区规划指导、街道属地管理实施、村(社区)开展服务”的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增加。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构建完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积极落实,实现“一街道一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5个。
三、重点任务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对0-12个月的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不少于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月活动,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宣传法规标准规范、宣传托育服务理念,营造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广“南通市0-3岁托育服务监管平台”、“健康崇川云平台”、“懂一点妇儿”等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普及政策措施,面向家长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开发婴幼儿养育课堂、父母课堂等,实现政府、市场、机构、家庭信息互联互通,更好地宣传、指导、服务婴幼儿家庭。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计划,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社会组织等专业社会机构,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
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的规定及母婴保健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街道落实,不再单列。)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推动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儿童保健、保育人员、专家指导等服务指南与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服务。(区卫健委负责)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
3.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及时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移交工作;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负责)
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的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妇联负责)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行动
5.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新建一批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高质量“1+N”模式普惠托育服务,提供连锁化、专业化服务,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数。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举办安全规范、方便可及、面向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托育机构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倡导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从为职工提供子女寒暑假托班等延伸到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总工会负责)
6.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在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同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区教体局、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区卫健委负责)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
7.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或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崇川区的区域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人员资质等有关要求。(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崇川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8.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婴幼儿照护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收托150人以下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婴幼儿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区卫健委负责)
9.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相关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师、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区卫健委开展资格督查工作,确保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符合上岗资质,能提供安全、健康、规范的托育服务。(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负责)
(五)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
10.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标准和流程,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区编办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区民政负责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区市场主体部门负责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注明托育服务,申请登记时应使用规范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商制度,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公安崇川分局负责)
11.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制度。从机构设置标准、服务规模、服务管理、服务提供、服务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区卫健委负责)
12.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管理等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婴幼儿照护机构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一键联网等,确保视频监控“无死角”,视频可回放90天,并接入南通市0-3岁托育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街道要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监管,全面摸清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状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要进一步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明确人员负责全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同。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崇川税务局负责)
(四)加强经费保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补贴。鼓励建设示范性、普惠性托育机构。对被评定为省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被评定为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被评定为省社区托育示范点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被评定为市级普惠性托育机构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补贴资金根据市级相关文件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区卫健委、区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符合控规的条件下,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崇川分局负责)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街道、各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