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材航空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交易公告
中航材航空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交易公告
中航材航空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点击量:3718 |
项目编号:G*****BJ*******-3 | 融资方所在地区:天津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其他制造业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不低于51.0%不超过65.0% |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2021-12-29 至 2023-10-27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商周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鲍重羽 联系电话:135*****768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綦佳茵 联系电话:010-******** 部门负责人:张晶 联系电话: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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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航材航空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BJ*******-3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低于51.0%不超过65.0%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2个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2-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3-10-27 |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 | 1. 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2. 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营运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提高融资方综合竞争力。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 | 是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 本次增资以货币增资,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持股不少于35%,新增投资方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51%不高于65%。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达成条件:征集到一个以上(含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接受增资条件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并取得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同意。 | ||
相关附件 |
名称 | 中航材航空新材料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1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林熹 | 成立日期 | 2007-01-25 | |
注册资本 | 455万元 | 实收资本 | 455万元 | |
经营范围 | ||||
股东个数 | 1 |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北京凯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资产总计 | 317.71 | 361.27 | 356.43 | |||||
负债总计 | 397.26 | 395.52 | 392.81 | |||||
所有者权益 | -79.56 | -34.25 | -36.37 | |||||
营业收入 | 148.17 | 237.23 | 291.54 | |||||
净利润 | -45.31 | 2.13 | 2.52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日期 | 2021-11-30 | |||||||
资产总计 | 288.90 | |||||||
负债总计 | 422.94 | |||||||
所有者权益 | -134.04 | |||||||
营业收入 | 164.53 | |||||||
净利润 | -54.49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拟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3、原股东以其持有的融资方债权对融资方进行溢价增资,使融资方企业价值与实收资本相匹配,在此基础上引入投资人。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少于3年的法人,且其应从事化工产品相关行业,其注册资本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须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信息披露期间不低于拟投资金额的存款证明,若为不同银行出具,须为同一时点。 3、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期届满之日的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拟投资金额的30%)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征集不超过两个投资方,总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不超过65%。 3、本次增资须以货币方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亦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契约型基金参与投资。 5、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已转为增资款的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本方接受《增资方案》的全部内容(《增资方案》置于北交所备查);(4)本方无条件认可本次增资的结果。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公告之全部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30% |
交纳时间 (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融资方有权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如确定进入遴选环节,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增资协议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书面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意向投资方按时交纳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融资方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的意向投资方。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后,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程序;若征集到2家(不含)以上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超过65%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 2、竞争性谈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投融资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 (3)意向投资方为融资方提供的战略资源支持及相关协同性,现与融资方有业务合作或协同的优先。若未来能成为融资方所处行业相关的战略合作伙伴,应提供详细的业务合作方案和实施路径。战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战略支持,如航空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提供配套资源等。 (4)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在主营业务方面的关联度,与融资方主营业务关联性强的意向投资方优先。 (5)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度,与融资方在未来经营计划方向有较强的协同性及互补性的优先。 |
专业服务机构 | 机构名称:北京商周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鲍重羽 联系电话:135*****768 电子邮件: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綦佳茵 联系电话:010-******** 电子邮件:jyqi@cbex.com.cn 部门负责人:张晶 联系电话:010-******** |
标签: 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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