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代理行为,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现将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评价范围。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2年度的执业情况开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取2022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同时抽取不少于4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上年度已监督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抽取。对每家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及检查抽取的采购代理项目不少于3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监督评价内容。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包括意向公开、采购实施计划和需求管理(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公告、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人员素质等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分为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等内容。
二、监督评价方式和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3年10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座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
参加监督评价或被抽查的代理机构应当对照《2021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形成2022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或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9日)
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原则上应当一事一稿,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3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
监督评价工作组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检查,与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和工作底稿所附的证据材料。
(四)整改处理阶段(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评价工作组在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
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检查底稿和评价底稿,结合财政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形成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在济源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安排专人做好自查工作和资料准备,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自查整改。代理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按要求撰写和及时上报本单位自查自评报告。对自查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严格保证自查自评质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监督评价工作人员在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1.2023年济源示范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口径
3.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查报告
4.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底稿
2023年10月14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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