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2应答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若事业单位参与应答,只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公司参与应答只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2.3具有面向社会(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公开的自有电子商城,并应具备商品目录及价格查询、下订单、结算和支付等功能,可实现网上交易。须提供自有电子商城网站截图(截图须包含相关查询网页的地址栏)。
2.4 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无签订时间以合同中约定服务开始时间为准)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不包含发布之日),具有至少2个实物类电商化采购服务业绩(注:实物类电商化采购服务业绩需包含服装或鞋类产品),单个业绩含税金额200万元及以上。
注:
(1)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首页、金额页(框架合同无具体金额予以认可)、体现合同主要内容页、合同签订时间或服务开始时间页、签字盖章页】。
(2)业绩金额的认定:无合同上限金额的框架合同提供该合同相对应的全量发票,业绩金额以有效发票累计金额为准;固定金额合同及有合同上限金额的框架合同提供与该合同对应的一张发票,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若实物类电商化采购服务业绩既包含服装及鞋类产品,又包含其他类别产品,均可认定为有效业绩。)
(3)发票提供方式:相关税务局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截图须包含相关查询网页的地址栏);无法提供含有网址查询结果截图的,需作文字说明,并提供发票扫描件。如已提供查询结果截图的,可不再提供发票扫描件。
(4)评审过程中,将对全量或者部分发票的有效性进行查验,如提供虚假或经篡改的发票按提供虚假资料认定。发票有效性的基本要素至少包括:1)购买方和销售方须与有效合同签章的双方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对应;2)产品名称应与对应有效合同的产品类型相关或者一致,否则不计入业绩;3)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之前(不包含发布之日),且不早于合同生效日期。
(5)若合同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则以签订日期后者为准,体现单方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双方签订日期均未体现的,以合同中约定服务开始时间为准;
(6)凡是合同金额模糊不清或合同签订日期和服务开始时间均无法判断的均视为该笔合同业绩无效。
(7)母子公司业绩不共用。总公司参与应答,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但分公司参与应答,不能使用总公司的业绩。
(8)提供的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清晰,原件备查。
2.5具有配送到全国的仓储物流及配送服务能力。需提供至少1份物流订单截图(截图须包含相关查询网页的地址栏),以及至少1个仓库产权证明文件(产权所有人须为应答单位或应答单位分公司名称)或租赁合同扫描件(租赁合同至少需涵盖本项目应答截止之日起12个月,合同须含首页、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合同主体须为应答单位或应答单位分公司名称)。
2.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保证在应答截止之日前一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成交和严重违约及重大项目质量、安全问题【采购人纳入产品(项目)负面行为清单的供应商,仅限制其参与该产品(项目)投标或应答】;
2.7应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
2.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