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91******T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4号

你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参加了“2023年高等教育实力提升—青海民族大学教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3-084号〕包3,涉及金额为*******元。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接到你公司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机构回函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3〕1369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不予认可,申辩称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由厂家委托检测机构出具,因检测报告出现参数错误,检测机构否认出具该报告。希望不予行政处罚。鉴于检测机构已书面回函说明未出具过此类报告,本机关对上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元(*******×1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3年10月2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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