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2023年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培育办法试行

镇宁自治县2023年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培育办法试行

镇宁自治县2023年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动镇宁蜂糖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有关种植端提升行动计划,为加快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生产组织模式,通过培育高标准的蜂糖李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产区种植技术水平,提高亩产效益和蜂糖李鲜果品质,提升蜂糖李优质果源供给水平,全面增强产业竞争力和掌控能力,适应我县蜂糖李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县蜂糖李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培育示范典型,参照《安顺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办法(暂行)》,结合我县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是指主要进行蜂糖李专业化生产,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蜂糖李高标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规范标准、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蜂糖李高标准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程序,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县农业农村局及县林业局、县科技服务中心等部门现场考察、审核、认定,并录入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申报蜂糖李高标准示范家庭农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1、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有规范名称,生产种植区域位于镇宁蜂糖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区内(六马、良田、简嘎、沙子等乡镇);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土地流转(租期)不低于10年;3、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2倍;4、家庭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

(二)种植规模和水平。蜂糖李规模种植面积≥20亩;种植密度科学合理,在22-28株/亩;在本村具有较好亩产带动示范,产量、品质在本乡镇位居前列;示范点蜂糖李种植管护技术基于或高于《地理标志产品 镇宁蜂糖李栽培技术规程》;产品安全合格率100%;于2023年度在蜂糖李种植基地进行水肥灌溉设施、防雹网、进园道路、采摘便道、绿色防控等投入建设。

(三)经营效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75%。

(四)环境卫生。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周围自然生态保护良好,人居环境清洁卫生。

(五)示范带动能力。成员均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在本村或周围村寨群众中的口碑良好、种植水平认可度较高。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蜂糖李家庭农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管理者或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蜂糖李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

(二)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

(三)向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

(四)参与到镇宁蜂糖李产业产地龙头运营体系的,即与镇宁恒丰源果业公司、贵州瀑乡蜜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黄果树果业有限公司等3家产地龙头企业或所属乡镇平台公司、合作社等在种植、供应、销售体系建立长期稳定合作的。

第七条示范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2023年度拟在镇宁蜂糖李主产区评选30个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示范点进行培育(原则上每村不超过1个),每个点拟利用省级农业现代产业园项目资金以奖代补,农户蜂糖李种植基地本年度在水肥灌溉设施、防雹网、进园道路、采摘便道、绿色防控等方面的投入与以奖代补的资金比例应大于1:1,每个示范点累计以奖代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示范具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结合每个判定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培育2023年度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评选时间2023年10月11日,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自愿申报。凡是本辖区内从事蜂糖李生产经营,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所在村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镇宁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2、镇宁自治县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3、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资料,获得的荣誉等证明材料(如没有不提供);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蜂糖李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要求逐一组织评审。

(四)公开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县级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镇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并发文公布,同时录入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九条建立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优胜劣汰。对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家庭农场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蜂糖李家庭农场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蜂糖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凡被确认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复查。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农业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监测表,县农业部门初审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复核后予以确认。监测合格的可继续享受与其相关联的其他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从名录中注销。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取消其县级高标准家庭农场称号、并全额退回示范补助资金:

(一)在申报县级示范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因经营不善停止实质性生产的;

(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适合继续享受县级蜂糖李高标准家庭农场称号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宁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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