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蚌埠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有关精神,制定了。《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 系 人:何鹏;联系电话:0552-*******

电子邮箱:*********@qq.com

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2023年10月30日

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子

商务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蚌埠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电商产业园)是指以发展电子商务为主导,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运营培训、物流快递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和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 蚌埠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以下简称:直播电商基地),是指以发展直播电子商务为主导,聚集一定数量直播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数据营销、培训孵化、直播销售等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直播间、选品中心等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和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五条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对全市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

(二)规划科学合理。园区符合蚌埠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产业布局合理。

(三)基础设施健全。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四)依法依规经营。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在申请认定前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申请认定为电商产业园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于2023年1月1日后实际运营,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二)园区企业入驻面积超过办公区域可用面积的50%,电子商务企业及其服务企业不少于15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个经营主体,多家企业以一家企业计算),电商及相关配套企业占比60%以上(电商企业占比50%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需于2023年1月1日后实际运营,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基地直播电商企业不少于1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三)基地电商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签约本地品牌数量不少于10个,配套的选品、品牌展示中心面积合计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九条 对同时满足上述两种园区、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认定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认定流程

电商产业园和直播电商基地认定每年申报一次,由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申报,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负责预审和推荐,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评审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通知。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推荐。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视情况现场核实,初审符合要求后加具推荐意见上报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

(四)审核。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产业园(基地)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园(基地)名单在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基地),认定为: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蚌埠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

(七)复核。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蚌埠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未达标的,取消对应称号。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产业园(基地)申报表(附件1,需由所在县区(开发)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介绍、软硬件设施情况、公共服务体系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并附上产业园建筑面积有关证明材料;

(四)园区经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

(五)园区入驻的企业名录(附件3)。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报告、入驻合同(含租售面积)、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

(六)根据认定条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电商产业园和直播电商基地经营管理机构及产业园内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的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蚌埠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如有下列情况的,撤销产业园称号并予以公告,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1.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经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电商产业园和直播电商基地经营管理机构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电商产业园、直播电商基地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年12月20日前向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报送相关数据和园区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商务和外事局负责解释。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

市 区

运营时间(年)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入驻面积

(万平方米)

入驻企业数(家)

(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电子商务企业

及服务企业数(家)

(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电子商务企业数(家)

(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园区内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年销售额(亿元)

园区内企业年电子商务服务收入金额(亿元)

企业法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蚌埠市直播电子商务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园区名称

园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

市 区

运营时间(年)

园区服务内容

□直播 □选货 □仓储 □发货

□其他基础功能:

□产品拍摄 □短视频录制 □培训 □办公

□其他配套功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直播间数量(间)

配套选品、品牌展示中心面积(平方米)

直播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数(家)

企业法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企业郑重承诺: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近3年无行政处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申报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退还所得产业园、基地奖补资金,自愿放弃蚌埠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电子商务基地认定资格,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再申报;

三、申报主体申报的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

申报企业:(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园区入驻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入驻时间

业务类型

(国内电商、跨境电商、直播电商)

工商注册地址

网络销售平台店铺网址

年度网络

销售总额

标签: 电子商务 产业园区 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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