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规范我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起草了《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周婧
联系电话:0571-********
电子邮箱:czt********@163.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
附件:《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下文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后续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评估结果确定本实施细则是否延续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和绩效评价目标;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支持事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三)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所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细化明确的年度支持事项、专项资金重点使用方向,结合我省统筹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需要,确定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优化贸易结构,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构建绿色贸易体系,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外商投资环境,强化对外开放平台功能,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三)引导完善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风险防控体系,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推动贸易投资提质增效融合发展,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重要事项及促进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事项,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以因素法为主下达我省的资金,由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根据申报文件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等。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事项,按照报批方案安排使用。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以项目法为主下达我省支持政策性事项及重大战略性项目的资金,根据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工作通知明确。
(三)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对于财政部、商务部兼顾引导和需要我省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地区试点示范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对于需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等,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支持重点和内容,于4月底前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审核并按要求上报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负责牵头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审核合格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程序
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及时审核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文件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同步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组织用好专项资金。对于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市县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县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上报。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级商务部门、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同时废止。
标签: 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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