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书

玉树市行政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编码:西宁领标竞谈(货物)2023-012-1

二、项目名称: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生产用药品药剂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艾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万达SOHO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鄂盛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西宁市领标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53号怡馨花园21号楼1单元29楼1室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

地址:玉树州玉树市

联系人:华欠闹日

联系电话:139*****530

四、基本情况

2023年09月18日,青海艾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生产用药品药剂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西宁领标竞谈(货物)2023-012-1)的评标结果不满,向代理机构西宁市领标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及采购单位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西宁市领标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09月19日对质疑事项做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函后对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09月22日向玉树市财政局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随后,本机关依托专业投诉处理法律顾问,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

1.投诉人投诉称:

本项目因《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本项目采购内容,且《谈判文件》中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绿色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定义为价格评审优惠,谈判小组却因我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而否决我公司响应文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一份格式错误、内容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本身极其不严谨。

2.被投诉人辩称: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专门中小企业,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未见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

投诉调查1:

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及本财政监督部门的再次审查,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生产用药品药剂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一部分谈判需之前附表政策功能部分,明确描述:“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绿色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该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要求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但玉树市结古排水有限公司生产用药品药剂采购项目(二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附件14: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中所列《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注明:“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需填写”,因该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同时,根据审查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均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本投诉事项虽成立,但不影响到采购结果,无需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二)投诉事项2: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代理公司未对我公司质疑事项2回复,且仍然未公布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有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2.被投诉人辩称:

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有单位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故该项目未变更中标结果公示。

投诉调查2: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改投诉事项2成立。

(二)投诉事项3:

1.投诉人投诉称:

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9月19日的《回复函》中认为投诉人响应文件中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系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了解专业知识妄下结论。

2.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未作答复。

投诉调查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三在提起投诉前未经过质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六、处理决定

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未经过质疑。综合全案证据,属于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树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树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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