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为规范县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优化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公众绿色、低碳出行需求,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我局牵头拟写了《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征求期内公众可将意见按照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一、电话反映:028-********

二、邮箱反映:*********@qq.com。

附件:《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31日


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县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优化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公众绿色、低碳出行需求,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省交通厅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交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仁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包含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

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立足于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服务功能,遵循公益、服务、创新、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鼓励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租赁服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运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三条企业经营条件。提供本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企业,需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公条件。在仁寿县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服务机构、固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配备保养所需的停车场、保养场、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二)服务平台。有与开展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平台,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并将完整数据接入县综合执法局平台。

(三)管理制度。运营企业有健全的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切实解决违规载客、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方案。

(四)人员管理。运营企业应配备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运、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人员。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从业人员要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原则上保障人员不低于100车/1人的标准配备。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车辆投放管理。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投放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规范。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行驶证明确标明车架号、品牌型号、整备质量、载客人数等主要参数,使用性质为租赁,电动自行车要配备安全帽。具备车辆的定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配备能够不影响用户停(还)车的智能锁或智能围栏等设施。投放车辆应在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安装实体号牌。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

(二)配额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发展定期组织测评,动态调整车辆配额。

(三)办理流程。运营企业应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将企业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制度复印件、人员配备相关证明材料、投放车辆规格技术指标及具有相应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提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将拟开展租赁业务的车辆完整信息数据接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台,申领配额并得到县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配额告知书后方可投放车辆。

第五条车辆运营规范。在本县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加强车辆日常管理。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及充电、供电系统进行安全检测,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池和配件维修;保持车辆技术安全、干净整洁、摆放有序。

(二)规范车辆停放秩序。配合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

(三)保障车辆调度及时。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鼓励加大在城乡接合部、产业园区的投放量,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调运车辆车身应统一涂装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且调运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四)规范用户使用范围。运营企业应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约束用户行为。要求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用户骑行、停放要求、收费标准、违约惩处手段等内容。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五)保障用户资金安全。运营企业不收取用户押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与其签订协议。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六)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采集、使用和存储用户信息,且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三章 考评机制

第六条考核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负责每月对运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实行扣分制,单月累计扣减分值大于10分的经营企业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改正,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累计扣减分值大于20分的经营企业,给予警示,并核减相应分值数量的车辆投放量;单月累计扣减分值大于30分,或连续两月出现扣减分值大于20分的经营企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暂时退出我县市场12个月,12个月后方可再次进入仁寿市场。

第七条 退出管理。退出运营前,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开展市场运力评估调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统筹调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建立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负责运营企业投放流程办理和指导。负责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牵头组织考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运营质量和暂时退出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建设,规范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

县公安局负责网络安全监管,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上牌,查处交通违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工商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条件、管理制度等是否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督促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灭火及疏散等消防演练。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网信部门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各中心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划及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各镇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仁寿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核细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互联网 行车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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