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湟财综行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湟中繁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应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21EL9B(1-1)

住 所:青海省湟中区拦隆口镇图巴营村001号

你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参加了“2019年第一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项目(山西景宏公招(货物)2019- 005)”标项五,涉及金额为38.******万元;于2020年4月1日参加了“2019年退化林修复项目(山西景宏公招(货物)2020—003)”标项八,涉及金额为35.******万元。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接到湟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2019年第一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造林项目中标供应商违规中标线索移交的函》、《关于对2019年退化林修复项目中标供应商违规中标线索移交的函》,经青海省审计厅2022年10月至11月对西宁市2019年至2021年林业保护及修复资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发现,你单位投标响应文件中伪造资料虚假应标。

经查,你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负责人等信息系虚假伪造,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项目查询记录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湟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湟财综行罚决字〔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699.62元(******.9×5‰=3699.62)。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国库(缴款流程图详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单位: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团结北路13号

附件:缴款流程图

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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