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卫健委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

新余市卫健委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首次发现,立案查处前相关资料齐全,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未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 首次发现个别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八)项: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要求。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首次发现,发现后及时主动申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上报、公布的。 首次发现,发现后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首次发现对个别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6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7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9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首次发现并在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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