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上杭县“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上杭县“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要求,特制定《上杭县“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推荐。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
上杭县“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千员带万社”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农厅办〔2023〕11号)要求,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准服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根据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着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选聘确定辅导员,实行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面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提供精准指导服务。到2025年底,全县共培养30名左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300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点对点提供精准辅导服务。通过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运营水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经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或聘任,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营运、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执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附件1)。
1.选聘范围。将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优秀的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社企对接服务方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农业农村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如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纳入辅导员选聘范围。根据选聘辅导员专业特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可以分类选聘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信贷保险等专业类型的辅导员。
2.聘任管理。按照“谁聘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通过辅导员自主报名、乡镇政府推荐聘任、农业农村局遴选或指定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员选聘,确保聘任辅导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相应的履职能力,对聘任辅导员颁发聘任证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印制)。
有意愿的申请人于1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推荐表》(附件2),以及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专业技术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交至县农业农村局,电子件发至联系人邮箱。
3.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于每年底负责对聘任的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综合考虑辅导员联系服务主体的运营水平、质量提升和主体满意度,合理确定评价指标,综合衡量辅导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辅导员聘任、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持续到2025年。
(二)建立健全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将聘任辅导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批量导入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建立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名录库,做好名录库管理和应用。
1.实行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对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信息采集条目》(附件2) 收录已聘任的辅导员信息,采取直报方式,将辅导员信息及时批量导入辅导员名录库,实行统一的辅导员名录库制度。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上一年度辅导员信息入库和数据维护更新。
2.加强辅导员名录库应用。县农业农村局确定1名辅导员名录库管理员,按照《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操作指南》完成用户注册、系统模块绑定和数据上传。管理员合法合规使用辅导员名录库信息数据,实时掌握本地区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
(三)组织开展辅导活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聘任辅导员的专业类型,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辅导员挂钩对接辅导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电话沟通、视频连线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
1.确定挂钩服务名单。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辅导需求,按1个辅导员对接服务约10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求,确定参加“千员带万社”行动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辅导服务的辅导员名单(附件3),组织并指导开展辅导服务。
2.规范发展辅导服务。规范发展辅导内容有: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3.质量提升辅导服务。质量提升辅导服务内容有: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 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具体按照上级下达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辅导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用、通信补助、保险和培训费用等,按规定合理使用。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其余聘请人员以评价结果作为补助依据,考核结果合格以上,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县级主抓,乡镇协助”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千员带万社”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名录管理工作,推动“千员带万社”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当年新聘任的辅导员进行任前培训,对辅导员进行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在任培训;二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组织开展辅导员评先评优活动。县农业农村局对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服务主体度认可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三)强化总结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围绕“千员带万社”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调研督促,重点督促辅导员入社、场辅导服务情况,定期了解辅导效果,对辅导不到位、任务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广泛宣传“千员带万社”行动,及时梳理总结好做法、好经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营造良好的氛围。
联系人:彭履彩,联系电话:0597-*******,电子邮箱:shxjgg7936@163.com。
附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信息采集条目
3.“千员带万社”行动辅导服务挂钩联系名单
附件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各地要多渠道拓宽辅导员选聘范围,丰富工作手段,创新辅导服务模式。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备、选聘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产业结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科学设置辅导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合理确定辅导员数量。实行辅导员分类设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分专业、分产业设立辅导员岗位类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辅导服务。
第六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四)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五)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二)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根据专业分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一)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二)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三)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四)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五)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三)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五)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六)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第十条 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辅导员可以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
(一)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二)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三)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
(四)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按照聘任岗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
(三)假借辅导服务之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辅导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载明辅导员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工作模式、辅导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绩效评价记录等。
第十五条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数据更新上报。
第十六条 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辅导员服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衡量评价,规范和加强辅导员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辅导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选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本规程和辅导服务相关协议约定,区分岗位类别,设置评价指标,适当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的权重。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数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联系沟通频次等;
(二)质量指标: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相关制度建设、机制创新、主体竞争力提升等方面的效果;
(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绩效评价可以采取专项评价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专项评价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专项任务委托事项,在委托协议终止前完成绩效评价。年度评价根据辅导员全年辅导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辅导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辅导员聘期、评优评先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辅导员管理制度和程序,提高辅导服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补充选聘辅导员,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而在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调出辅导员名录库。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违反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聘任部门停止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聘任,从辅导员名录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要求,对辅导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当年新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进行任前培训,对全体辅导员应当进行提高工作能力、更新业务知识的在任培训。辅导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辅导员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评优评先活动。对辅导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可度高的辅导员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地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采取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推荐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学 历 | |||
政治面貌 | 专业类型 | 手机号码 | |||
主要工作(技能)简介 |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备注:专业类型指财务会计、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绿色发展、信贷保险等。
附件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信息采集条目
一、辅导员基本信息
1.辅导员身份证号码:
2.辅导员姓名:
3.辅导员工作单位:
4.辅导员职务/职称:
5.辅导员学历:
(1)初中及以下
(2)高中
(3)大专
(4)本科
(5)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辅导员个人政治面貌:
(1)中共党员
(2)民主党派
(3)共青团员
(4)群众
7.手机号:
二、辅导员聘任信息
8.辅导员聘任部门:
9.辅导员聘任级别:(根据填报账号级别自动锁定)
(1)省级
(2)市级
(3)县级
10.服务乡镇:(仅用于乡镇聘任、县级归集填报的辅导员)
11.证书编号:
12.辅导员聘任方式:
(1)专职
(2)兼职
13.辅导员提供服务的途径:
(1)履行本职岗位责任
(2)履行政府购买服务
(3)开展志愿公益服务
(4)其他(填空)
14.辅导员专业类型:(可多选)
(1)财务会计类
(2)市场营销类
(3)质量标准类
(4)绿色发展类
(5)信贷保险类
(6)其他(填空)
15.聘任时间:20年月
16.聘任期限:个月
三、辅导员履职情况
17.辅导员开展辅导服务工作的方式:(可多选)
(1)定期走访
(2)上门指导
(3)结对帮扶
(4)组织培训
(5)业务咨询
(6)其他(填空)
18.上一年度辅导员联系服务的合作社数量有家,其中县级及以上示范社有家。
19.上一年度辅导员联系服务的家庭农场数量有个,其中县级及以上示范农场有个。
20.辅导员联系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集中在哪些产业:(可多选)
(1)粮食生产(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杂粮等)
(2)油料生产(大豆、油菜、花生、油茶等)
(3)蔬菜种植
(4)其他种植类(棉糖、水果、茶叶、中药材等)
(5)养殖类(畜类、禽类、水产类、蜜蜂)
(6)林业类(含林下种植养殖,不含油茶)
(7)加工类(配肥、饲料加工、农产品加工)
(8)服务类(销售服务、农机服务、植保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
(9)手工业类(民间工艺制品、民族工艺品、棉纺加工)
(10)休闲康养类(农家乐、乡村旅游)
(11)用水类
(12)其他(填空)
21.辅导员上一年度参加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次数,其中,任前培训次,在任培训次。
22.辅导员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记录:(由聘任部门填写)
(1)优秀
(2)良好
(3)合格
(4)不称职
附件4
“千人带万社”行动辅导服务挂钩联系名单
序号 | 县(市、区) | 辅导员 姓名 | 辅导员工作单位 | 辅导员 联系电话 | 挂钩联系辅导服务 主体名称 |
标签: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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