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24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修复损坏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8月17日,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组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脱硫塔配套的石灰、片碱加药桶内水位低于溢流口,现场未加药;循环水池内喷淋液pH测试显强酸性;喷淋塔配套的三个喷淋抽水泵,检查时有两个抽水泵未开启。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加河全程陪同检查见证。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罚款2.0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3〕230号 2023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30号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9*******

地址:漳州市文峰镇文美村新美5号

法定代表人:庄加河

2023年8月17日,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组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脱硫塔配套的石灰、片碱加药桶内水位低于溢流口,现场未加药;循环水池内喷淋液pH测试显强酸性;喷淋塔配套的三个喷淋抽水泵,检查时有两个抽水泵未开启。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加河全程陪同检查见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8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817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9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庄加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法人代表庄加河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3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及时修复损坏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由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并没有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自由裁量适用做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第五条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修复损坏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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