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0月24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 | 2023年8月17日,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组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承租了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设备,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造粒工序熔融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多处损坏,废气收集率低,车间内有大量烟气无组织排放;2、造粒工序挤出冷却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文烽全程陪同检查见证。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 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 罚款2.0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232号 | 2023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32号
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0******Q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
法定代表人:张孙连
2023年8月17日,省“清水蓝天”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组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承租了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设备,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造粒工序熔融产生的有机废气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多处损坏,废气收集率低,车间内有大量烟气无组织排放;2、造粒工序挤出冷却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检查过程中由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文烽全程陪同检查见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7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8月17日现场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9月1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文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文烽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3年9月19日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蔡文烽提供的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和县益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证明该公司承租了漳州市福泰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设备,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3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五)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 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由于《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并没有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自由裁量适用做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第五条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涉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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