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响应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人于响应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响应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对本采购项目同时报价(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对本采购项目进行报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