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清理工作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要求,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含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为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尤其是涉及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一段时间内不得迁出,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在安排重大工程项目时设置不合理的配套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如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限定本区域内共享单车运营商等。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如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市场规则不统一,在本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如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四、清理工作阶段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6月-7月。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清理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公开清废阶段:2023年8月-9月。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止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止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汇报阶段:2023年10月-11月。

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于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清理工作总结(附件1),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11月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政府。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按时高效推进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地区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地区要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传倡导。各部门、各地区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加强宣传,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部门、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动态清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附件:1.清理工作总结模板

2.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清理工作总结模板.wps
附件2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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