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白山发改价格联字〔2023〕400号

浑江区政府、白山市经开区管委会,国网白山供电公司: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和省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白 山 市 财 政 局

白山市自然资源局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白山市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厅 省能源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6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白山市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二条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白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用地。

第三条 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用户受电点)连接至公共电网(指变电站、开闭所、环网柜、电杆、配电室、箱变、低压电缆分支箱等)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包括用电用户超标准报装或者个性化需求等情况。

第二章 费用分担机制

第四条 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客户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涉及路径协调等相关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六条 除以上两类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其他类项目”),采用架空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属地政府负责架空线路走廊用地协调、青赔;采用电缆方式接入的,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等设施(以下简称“土建工程”)。

第七条 供电企业因供电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新增投资,计入输配电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客户供电配套基础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并明确实施流程,为客户提供“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第九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由土地储备机构出资建设,属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供电配套基础设施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的,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接入后,提供供电企业使用,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条 其他类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属地政府与供电企业会商,明确政府出资建设部分的承建主体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立项、授权委托、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结算等事宜。在土建工程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属地政府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土建工程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应及时组织电气工程的施工,确保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高效衔接。政府出资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沟)及其附属等设施,提供供电企业使用,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厅和省能源局《关于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2〕5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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