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采投处〔2023〕11号

绥财采投处〔2023〕1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绥财采投处〔2023〕11号

投诉人:哈尔滨裕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390号

被投诉人: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康庄路西和红星街南交叉口)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绥化市招生考试院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HZC[GK]********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1-4监控级硬盘:海云天ST6000VX001”是希捷品牌的产品,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硬盘产品的能力,属于捏造投标产品的

品牌型号参与投标,存在虚假投标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1-26采集设备”从招标参数看属于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中标产品“海云天SSL-ID-1450海云天考生身份验证系统V1.0”不是节能产品,应属于无效投标。

(三)投诉人认为采购产品“1-39电脑”招标参数中既有对计算机主机的技术参数要求,也有单独对液晶显示器“16.显示器:≥21.5英寸液晶显示器,分辨率≥1920x1080dpi”的技术参数要求。二者属于各自独立的产品,投标供应商应当分别响应品牌、规格型号,并分别提供与规格型号一致的有效节能认证证书。而中标供应商并未响应液晶显示器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的要求,应属于无效投标。

(四)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1-44:液晶电视:海尔H55E16”不是节能产品,应属于无效投标;此项内容通过网上就可以简单核查,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没有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答复明显不成立。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如果连此内容都没有能力核实还怎么组织招标,还有什么能力评审项目。

(五)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1-51电缆线:ZR-YJV5*10、1-52电源线:WDZ-RYJE-3*0.5、1-53电源线:RVV2*2.5、1-54电源线:ZR-RVV2*2.5、1-55电源线:RVV2*1.0、1-56电源线:RVV3*4”属于国家强制性CCC认证产品,中标产品无CCC认证,应属于无效投标;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制造商“安徽扬子光电有限公司”这个企业不存在,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投标。

(六)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1-84硬盘录像机:海康DS-7808N-Q2”不支持POE供电,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而中标供应商技术得分为满分,因此我公司认为其存在未按照投标产品的真实技术参数进行应答的虚假投标行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中标单位“1-4监控级硬盘”,有产品品牌和规格型号(海云天ST6000VX001)。海云天ST6000VX001是在希捷ST6000VX001上进行加密改造。1-4监控级硬盘是装在1-5监控硬盘录像机里面用来存储监控视频的附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1-26采集设备”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未违反招标文件P56“节能、环保”要求:“如所投设备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范围的 (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中标单位“1-39电脑”,显示器有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效节能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中标单位“1-44液晶电视”,中标单位提供的液晶电视为海尔H55E16,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认证证书,且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可查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中标单位“1-51电缆,1-52电源线,1-53电源线,1-54电源线,1-55电源线,1-56电源线”等中标产品有CCC认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中标单位“1-84硬盘录像机”中标产品支持POE供电,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绥化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绥财采投处〔2023〕11号.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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