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采投处〔2023〕10号
绥财采投处〔2023〕1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绥财采投处〔2023〕10号
投诉人:牡丹江华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牡丹城B区32栋
被投诉人1: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康庄路西和红
星街南交叉口)
被投诉人2:绥化市招生考试院
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府西胡同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绥化市招生考试院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HZC[GK]********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参数确认函中,只是盖了一个公司的章。没能够证明满足所有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没有一家能够证明。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投诉人检举希沃所提出的三家参数确认函中另外两个公司属围标品牌及公司。
(二)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项目负责人接到此项目复评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绥化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咨询,绥化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项目不允许项目复评只进行项目答疑的要求。投诉人的项目负责人于10月12日按时到达绥化市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后发现,在没有任何授权和上级通知的情况下,已经将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私自、违规叫到开标室进行重新招标评审。投诉人当场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不予理会并扬言要报警拘捕投诉人公司人员。投诉人公司人员当即向绥化市政府采购办进行投诉,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才让投诉人进入所谓的开标现场进行质疑回复。
(三)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液晶电视的国家强制节能证书已经失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予以废除中标单位的中标结果。对于中标单位提供虚假响应材料的行为,应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依据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人投诉的技术参数项,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的产品满足投诉的技术参数项,并提供了参数确认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调查,2023年10月12日,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了配合协助答复,并非重新评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中标单位提供的液晶电视为海尔H55E16,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认证证书,且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可查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绥化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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