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院2023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院2023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20号)的要求,2023年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将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相关数据进行拨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入范围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军士(原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请各学部将2023年度符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下简称“310号文”)规定学生的资助信息,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情况汇总表》(该表格已另行下发),应注意以下内容:
2023年9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元提高至不超过*****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元提高至不超过*****元。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元。结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及310号文印发时间及规定,不同时间入伍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适用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标准如下:
(1)2022年1月24日前入伍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按“19号文”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标准执行;
(2)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入伍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按“310号文”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标准执行;
(3)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入伍或招收为军士的学生,按“4号文”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标准执行。
(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请各学部将2023年度符合“310号文”规定的学生信息录入《退役复学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情况汇总表》(该表格已另行下发),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2年1月24日前的,按“19号文”申请学费减免标准执行;
(2)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按“310号文”申请学费减免标准执行;
(3)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产生的学期”在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的,按“4号文”申请学费减免标准执行。
(三)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请各学部将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录入《退役士兵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情况汇总表》(该表格已另行下发)。应注意以下几点:
1.2023年秋季学期的入学新生,仅应录入申请学年为2023-2024学年一个学年的学费减免金额,申请减免金额按“4号文”规定执行,申请金额上限为*****元;本次不允许新录入2023-2024之后学年的学费减免信息。
2.在2023年秋季学期之前入学的学生,如果未申请过2022-2023学年的学费减免,本次可在资助系统中补报申请学年为2022-2023学年的学费减免资金,申请金额上限为*****元。本次不允许补录入2021-2022学年及之前学年的学费减免信息。
3.本次录入的退役士兵资助信息,“填报批次”选择“第一批次”。
(四)退役士兵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请各学部将2023年秋季学期在校的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按照实际情况填报《2023学年秋季学期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该表格已另行下发),填报金额为1650元/学期。
二、工作要求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和退役士兵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有关资助数据,各学部务必于2023年11月10日前完成资助数据的填写和审核工作。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及审核的数据,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二)各学部要加强数据核查,逐级把关、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 0771-*******。
学生工作部
2023年11月2日
标签: 服兵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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