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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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
项法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HLZB-2023-1103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
一招标条件
本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法
律服务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红河州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
法律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
法律服务)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
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应在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到的上述查询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为
准。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开具的
资信证明文件或单位存款证明。新成立企业自行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1.3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次磋商要求申请人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度考核
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
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磋商申请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3 年 11 月 03 日 09 时 00 分到 2023 年 11 月 09 日 17 时 30 分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或网上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递交方式: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5 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5 楼会议室
七其他
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法律
服务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项法律服务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4 楼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09 点 0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LZB-2023-1103
2.项目名称: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清理催收专
项法律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采购预算:基本费固定为 10.00 万元和追回金额的 8.00%。
5.最高限价:基本费固定为 10.00 万元和追回金额的 8.00%。
6.采购需求:
6.1 采购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司应收账款催收专项法律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采购需求。
6.2 合同履行地点:红河州
6.3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应收账款清理完成。
6.4 服务质量要求:按照采购内容,遵守合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
务。
7.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
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应在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到的上述查询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为
准。财务状况良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银行开具的
资信证明文件或单位存款证明。新成立企业自行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
1.3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次磋商要求申请人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度考核
合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
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磋商申请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11 月 0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09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
2.地点: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红河州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4 楼
3.方式:现场获取或网上获取。
1现场获取:供应商指定专人携带加盖公章的申领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文件费缴费凭证现场领取。
2网上获取:供应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申领资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
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
附件:需采用 A4 纸幅面,将上述申领资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 1 个 PDF 格式文件,
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代理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磋商文件电子版,
代理机构邮箱:**********qq.com。
4.售价元:600.00 元/份,售后不退。
5.请各申请人从其单位账户缴纳文件费并简单备注项目名称,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32*****016000*****675
开户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5 楼会议室
五开启
1.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5 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
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规定解密的响应文件,视为放弃投标。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及与采购有关的通知若有均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查看网站信息
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
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 1 号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系方式:166*****7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联 系 人:薛潇
联系方式:134*****047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红河红发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红河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 1 号
联 系 人:黄女士
电 话:166*****777
电子邮件:**********qq.com
招标代理机构:红河州红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蒙自市龙井路北组团小区附 143 号 4 楼
联 系 人: 薛潇
电 话: 134*****047
电子邮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清理 法律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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